放出高利貸后無法收回 非法拘禁他人獲刑罰
作者: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 曹小萍 發布時間:2017-12-08 瀏覽次數:731
借款人按期償還借款本是理所應當,但出借人為追回借款而采用違法手段,那就免不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了。近日,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借出高利貸后無法收回而引發非法拘禁案件,張某等五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長達四天時間,被分別判處一年五個月至九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去年下半年,張某和成某共同出資成立小額貸款公司,并雇傭李某、顧某、劉某,在未領取營業執照的情況下就開始了營業。受害人梁某通過他人介紹到張某處借款22000元,并按張某要求出具了兩張總計6萬元的借條。后梁某還款19000元,而張某等人認為梁某已結欠本息共計122000元,要求梁某再出具借條一份,并提出梁某必須先償還5萬元,否則不得離開其公司。因梁某無力還款,張某遂將梁某控制在其公司,并安排李某等人看管,白天要求梁某借錢還款,晚上則陪同至賓館住宿。期間,張某要求梁某將衣服脫掉做下蹲,并以摑耳光、皮帶抽打、腳踹身體的方式對梁某進行毆打,使用電棍、匕首進行威脅,要求梁某盡快籌錢。直至第四日下午,梁某趁看管人員不注意,通過手機向其朋友發送信息委托報警。公安機關隨后至小額貸款公司將梁某解救,并當場抓獲張某等5人。
港閘法院審理認為,張某等5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均構成非法拘禁罪,根據5人的犯罪情節以及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張某等5人最終為自己的犯罪行為付出了沉重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