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未按約支付租金,房東起訴到法院,要求房西繼續履行付款義務。法庭上,租客請求終止租賃合同,還獲得了支持,這是怎么回事呢?近日,梁溪法院適用民法典新規審結了這起租賃合同糾紛。

  2019年1月,年輕的小梁想要創業,于是與房東錢某簽訂了租賃合同,承租了錢某名下某寫字樓的六樓用來開公司,租期為三年,從2019年2月到2022年2月,每年租金9萬元。走過了最初幾個月的豪情壯志,小梁很快發現創業不是他想的那么簡單,再加上疫情的影響,小梁的公司在2020年11月陷入了困局,小梁無奈之下注銷了公司,結束創業。屋漏偏逢連夜雨,這時房東錢某找上了小梁,告訴他,按照合同約定,小梁該付第三年租金了。小梁如實告訴錢某,自己經營不善,不想再租了,錢某卻說,合同租期還沒結束,堅持要小梁按照合同繼續履行。雙方沒有談妥,著急收租的錢某將小梁告上了法庭,要求小梁支付租金和違約金。接到訴狀的小梁也表示,想要提起反訴,要求解除租賃合同。

法院審理后查明,小梁注銷了公司,已經搬離承租的寫字樓,合同事實上已經陷入僵局。結合民法典第580條第二款的新規,在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非金錢債務時,違約方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也就是說,小梁可以要求租賃合同終止,但作為違約方,仍要承擔責任。在法官向雙方釋法明理后,錢某和小梁終于握手言和,達成了調解協議。雙方說好租賃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小梁之前支付的空置三個月的租金和簽合同時交的押金1萬元也不再要回,以此作為自己違約的代價。

法官說法:本案中,守約方即出租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違約方即承租方反訴要求解除合同。考慮到租賃合同剩余租期還有1年,若繼續履行合同,一方面,房屋閑置使承租方在不使用房屋的情況仍要負擔租金,另一方面,承租方創業失敗,支付租金的能力受限,出租方的租金收益難以得到保障。在這種事實上合同陷入僵局的情況下,民法典第580條第二款既賦予了違約方終止合同的權利,又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適用這條新規達成的調解,避免了房屋空置的損失繼續擴大,守約方的損失也可得到彌補,另外也可以立即將房屋另行出租,雙方的利益都得到了保障。(文中均為化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