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人辦事未辦成 “辦事款”能否主張返還
作者:靖江市人民法院 仇志泉 發布時間:2021-08-31 瀏覽次數:1041
在日常生活中,基于所謂“人情社會”,常會遇到通過私人請客送禮、托人辦事等不當方法謀求非法利益的情況,然而若所托之事未能辦成,請客送禮的錢能否要求返還?
近期,靖江法院審理了一起委托合同糾紛。原告高明遠訴稱,2014年4月,其子高赫與馬帥、案外人董耀因非法經營香煙被青島市黃島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因馬帥被取保候審回靖,高明遠得知后便與董耀家人請求李麗涓、馬帥找人幫忙,讓高赫也能夠取保候審或判處緩刑。為此,高明遠陸續給付李麗涓、馬帥11萬元。后高赫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因李麗涓、馬帥未完成高明遠的請托事項,高明遠遂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時將李麗涓、馬帥告上法庭,要求返還11萬元。
庭審中,李麗涓、馬帥抗辯稱,高明遠之子高赫與馬帥因非法經營被公安機關拘留,因馬帥被取保候審,高明遠請求李麗涓、馬帥幫助找人疏通關系。后李麗涓、馬帥僅收到高明遠3萬元,并已轉交給中間人胡笑偉, 其余款項不清楚。基于李麗涓、馬帥并未占有高明遠給付的教項,故不同意返還。
靖江法院經審理認為: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本案中,高明遠之子高赫觸犯刑律被依法處理,高明遠請求李麗涓、馬帥幫助找人疏通關系以減輕高赫的罪責,而給付李麗涓、馬帥一定的款項,高明遠在明知請托事項違法的情況下,仍意圖通過他人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謀求非法目的,并付諸實施。這種行為助長了社會上的不正之風,違反了我國刑事法律規定,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其行為和手段非法,不應受到法律保護,對其請求應予駁回。靖江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條之規定,裁定駁回高明遠的起訴。
高明遠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泰州中院認為,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調整的是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而民事法律關系是民事法律規范所確認和保護的以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基本內容的社會關系。能夠得到民事法律規范確認和保護的民事法律關系必須是合法的。在該起案件中,高明遠想通過花費金錢為其子高赫“爭取取保候審或判緩刑”,因該請托行為違反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共利益,偏離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也違反了我國刑事法律規定,本身不具有合法性。
因此,根據非法利益不受保護原則,基于該違法請托行為所產生的糾紛不是民事法律關系,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最終,泰州中院依法裁定駁回原告上訴請求,維持原裁定。
法官說法:
本案中,高明遠托人找關系、行賄的行為實質上是不法原因給付,該行為違反強制性法律法規及公序良俗。高明遠通過“請托”李麗涓、馬帥,試圖“行賄”達成減輕高赫罪責的目的,既違背了公序良俗,又違反我國刑事法律規定,并且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當然,這并不表示李麗涓、馬帥的行為合法,從二人的行為來看,如其以疏通關系幫助高赫逃避刑罰為由收取財物,即構成犯罪,亦應被追究刑事責任。(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