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建立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制度的意見(試行)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19-05-20 瀏覽次數:13829
為加強民間借貸案件的審查甄別,防范職業放貸人利用訴訟程序將非法利益合法化,切實規范民間借貸行為,有效維護民間融資市場秩序,現就建立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制度,制定如下意見:
一、職業放貸人是指未取得金融監管部門批準,不具備發放貸款資質,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出借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出借行為具有營業性、經常性特點的單位,以及以放貸為其重要收入來源,經常性向不特定對象放貸并賺取高額利息的個人。
二、各基層人民法院要根據自身實際,建立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制度。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首先要進行關聯案件查詢,同一出借人及其實際控制的關聯關系人作為原告一年內在全省各級人民法院起訴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的,該出借人應當納入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通過案件審理或者其他途徑可以初步確定為職業放貸人的,不受上述案件數量的限制。
三、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應當包括疑似職業放貸人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住所、一年內在全省各級人民法院起訴民間借貸案件的數量。疑似職業放貸人為單位的,應當列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住所、一年內在全省各級人民法院起訴民間借貸案件的數量。
四、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應實行動態管理,每年更新一次。自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確定之日起一年內,該名錄中人員及其實際控制的關聯關系人起訴民間借貸案件數量少于上述規定數量二分之一的,可以將其從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中撤出。
五、對于疑似職業放貸人或其實際控制的關聯關系人起訴的民間借貸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審查。重點審查:
1.原告是否確系職業放貸人或其實際控制的關聯關系人;
2.案涉債權債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3.是否涉嫌“套路貸”、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
六、經審查,原告確系職業放貸人或其實際控制的關聯關系人且放貸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的“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情形的,相應的借貸合同認定無效,借款人應返還借款本金,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給付資金占用使用費用。
七、經審查,放貸人的放貸行為涉嫌“套路貸”刑事犯罪的,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裁定駁回起訴,并及時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八、經審查,屬于虛假訴訟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處理。
九、對于疑似職業放貸人或其實際控制的關聯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民間借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人民法院應加強審查,對被執行人慎用強制執行措施。經審查,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裁定不予執行。
十、各基層人民法院確定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后,應經中級人民法院匯總后報至省高級人民法院,同時抄送當地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和金融監管部門。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中有公職人員的,應當抄送當地紀檢監察部門和當事人所在單位。
十一、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僅供人民法院及相關協作單位內部掌握,不對外公示。
十二、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