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在未取得對外勞務經營資格的情況下,假借辦理涉外勞務,騙取他人財物,在獄服刑的他又被解回追究責任。8月26日,隨著上訴期的過去,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這起合同詐騙罪,認為被告人姚剛犯合同詐騙罪案,判處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與前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一萬元。

    2016年2月至8月間,姚某在未取得對外勞務經營資格的情況下,謊稱其有能力辦理赴澳大利亞出國勞務手續,與孫某訂立口頭協議,以收取定金、簽證費用等事由,騙取孫某出國費用合計人民幣12萬元,所騙錢款被其用于賭博及個人消費等。
    2018年1月8日,孫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姚某返還出國費用12萬元。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姚某有合同詐騙嫌疑,遂將該案移送警方。警方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偵查,于2019年2月15日將姚某從江蘇鹽城監獄解回海安。經訊問,姚某如實供述了案件事實。
    案發后查明,姚某曾因嫖娼,于2011年7月23日被警方罰款人民幣四百元;因犯出售出入境證件罪,于2004年2月11日被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因犯合同詐騙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海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三個月。本案案發時,其正在鹽城監獄服刑。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姚某在判決宣告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依法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數罪并罰。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一審判決后,在上訴期內,被告人姚某未提出上訴。
【法官點評】
    本案主要涉及同種罪名能否適用數罪并罰問題。數罪并罰的前提必須是行為人犯有數罪即同一行為人犯有實質的數罪或獨立的數罪。通常情況下,只有所犯的罪名實質不同,才可數罪并罰,當然,判決宣告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同種罪行漏罪和新罪,也可數罪并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
    本案中,被告人姚某在判決宣告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同名罪行(漏罪)沒有判決,依法應當予以數罪并罰。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妄圖不勞而獲,等待你的將是牢獄之苦。
【法律鏈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擔保的;

    沒有實際履約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續簽和履行合同的;

    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以其他方法騙取當事人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