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三輪車撞擊執勤輔警,男子獲刑七個月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倪翠晶 發布時間:2022-03-10 瀏覽次數:1675
配合警方執法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日前,如皋法院對一起妨害公務罪案件宣判,被告人盧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2021年6月29日下午,如皋市公安局輔警鄒某與三名同事正在如皋市如城街道花市路與中山路交叉路口執勤。突然,鄒某發現一輛電動三輪車在機動車道由南向北行至該路口,便欲上前例行檢查。不料,三輪車車主看到鄒某后,非但沒有停車,反而加速向前行駛,撞倒鄒某,又將鄒某拖行四五米,后碾壓鄒某并向北逃離現場。事故造成鄒某頭部受傷,經鑒定,其傷情屬于輕傷一級。
事發后,公安機關經過調查走訪,于當晚在某路口將肇事司機盧某抓獲。
據盧某交代,其當天駕駛非電動三輪車經過事發路口看到交警,想到按照交規其電動三輪車禁止駛入城區,怕被罰款,便趕忙向北逃跑。逃離現場后,其先去超市買了西瓜,又回家換了衣服和另一輛電動三輪車,還剪了頭發,認為這樣警察無法將其查獲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盧某以暴力手段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妨害公務罪,根據其犯罪情節,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法官說法:執法權威不容挑釁,任何人想要通過無理取鬧、暴力干擾執法的方式逃避處罰,結果只能是錯上加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構成襲警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輔警雖不是具有獨立執法權的人民警察,但其協助人民警察履行執法權的行為同樣受法律保護,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正在執行公務的輔警的,亦會觸犯刑律,構成妨害公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