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公司接受業主委托,有權對小區內的公共部位、相關設施設備進行維護、管理,但是權利的行使不可任性。港閘區某小區物業公司未與業主協商,即將廣告顯示屏安裝在業主家門口,被法院判決扣減20%物業費。

老李系港閘某小區一樓住戶,2014年5月,小區物業公司在緊挨著老李入戶門的位置安裝了一臺電子顯示屏,24小時滾動播放廣告。因為廣告屏有聲音持續傳出,老李對此十分不滿,向物業公司提出交涉,要求將廣告屏移走,但物業公司未予理會。老李遂采取拒交物業費的方式進行抗議。2016年7月,物業公司將老李訴至港閘法院,要求老李繳納拖欠的物業費及違約金。

法院審理認為,物業公司按約提供了物業服務,有權收取物業費,但是未經協商即將有噪音和光照的廣告屏安裝在業主家門口,直至2016年3月方才移走,客觀上對業主生活產生了不良影響,存在較大的服務瑕疵,應當承擔相應責任,遂判決扣減了廣告屏安裝期間20%的物業費;物業公司未能提供及時催繳物業費的證據,且服務確實存在瑕疵,因此對其違約金的主張不予支持。

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但案件生效后物業公司又向港閘法院申請再審。物業公司認為,廣告屏安裝在小區公共部位、無窗戶的入戶門外,并未影響業主的生活;且安裝廣告屏可以使全體業主獲得收益,屬于依法履行管理義務的行為,并未違約,故原審判決錯誤,應依法再審。

港閘法院再審審查認為,物業公司雖然享有對小區的物業管理權,但該權利的行使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沖突。《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55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物業公司安裝廣告顯示屏的行為,應得到相關業主的同意,該權利不因廣告屏是否對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的生活造成不良影響而有變化,也不因廣告收入是否合理支配而存在差別。而物業公司安裝的廣告屏24小時滾動播放,對一門之隔的老李完全沒有影響,也令人懷疑。事實上,老李因該廣告顯示屏的聲光污染問題多次找物業公司協商,久商無果方才拒付物業管理費。綜上,法院依法駁回了物業公司的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