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慶攝像未保存 應賠償精神損害
作者:泗陽人民法院 朱興劍 發布時間:2018-01-17 瀏覽次數:737
某攝影會所系個體工商戶,王某系經營者。2016年5月,金某到攝影會所拍攝婚紗照,金某預付2400元,其中攝像費400元、照片2000元。該服務內容包括拍攝照片、婚慶攝像,金某另加選照片另支付560元。
2016年5月28日,金某舉行結婚儀式,攝影會所安排人員為金某的婚禮現場進行婚慶攝像。婚慶結束后,因工作人員操作不當,導致婚慶攝像資料未成功保存,難以彌補。金某得知后認為,婚慶活動具有紀念意義,自己支付了服務費用,因攝影會所的原因導致婚慶攝像資料永久性滅失,給原告造成極大的精神痛苦,經協商未果,金某訴至法院,要求攝影會所的經營者王某應當返還攝影費2960元、賠償精神損失費20000元。
泗陽法院審理認為,金某與攝影會所之間的服務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金某支付了相應的費用,攝影會所應當按照約定履行服務義務,服務合同包括婚慶攝像。婚慶攝像資料對金某具有特定的紀念意義,由于攝影會所的原因導致攝像資料沒有保存,使得金某的婚禮活動無法再復述,屬永久性滅失,攝影會所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金某的精神痛苦和遺憾,攝影會所應當賠償精神損害。具體數額根據服務的費用、損害程度,酌情支持10000元。對于金某主張的返還服務費用的問題,因攝像未保存,并造成原告損害,攝影會所應當返還攝像費用400元。對其余2560元,因攝影會所已經替金某拍攝了照片,金某也選取了照片,故該費用不應返還。因攝影會所系個體工商戶,相應的責任應由其經營者王某承擔。
法官寄語:對每一對新人而言,都希望自己的婚禮與眾不同,婚慶攝像資料具有重要的紀念意義。本案中,金某與攝影會所的服務合同內容明確、具體,攝影會所應當提供婚慶攝像服務,由于其過錯導致攝像資料未成功保存,使得金某婚慶活動無法再復制,數據永久滅失,該行為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金某的人格權利,攝影會所應當賠償金某的精神損失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