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愿意與自己結婚,但卻不辦理結婚證,在花光了自己的12多萬元的彩禮后,竟無情地提出分手。在多次追索彩禮未果后,原告一紙訴狀將女友告上了法庭。近日東臺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彩禮5萬元。

 

退伍軍人蔣某經人介紹與費某訂婚,當時送給費某38800元的彩禮。到了結婚的時候,女方開口索要88000元的彩禮,否則不結婚。為了挽回女友的心,蔣某及其家人東拼西湊了3萬多元,又貸款了5萬元才將費某迎娶回門。但是費某只答應按農村風俗習慣舉行婚禮,卻不辦理結婚證。兩人從訂婚到結婚總共一起生活了3個月,在這期間費某提出的各種金錢需求,得不到滿足就對蔣某拳打腳踢。老實巴交的蔣某都默默忍受了,只希望守著費某安靜地度過一輩子,不曾想費某在婚后三天即提出分,理由是費某覺得蔣某窩囊,無法滿足自己的日常花銷。看到好不容易才娶到手的媳婦,現在竟然要飛走,而且拒不返還自己的12多萬元的彩禮,蔣某氣憤不已,遂將費某告上法庭,要求返還12余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于2010年3月未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構成同居關系,其財物糾紛應按一般財產關系處理。綜合雙方的同居時間、所收禮金及已花掉的數額、現存財產狀況等,遂做出應由被告返還5萬元禮金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