怠于更正行業內部“征信”記錄構成名譽侵權
作者: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0-09-02 瀏覽次數:1319
在誠信社會的構建體系中,行業內部的征信系統雖非向社會整體公開,但影響著特定行業對個人履職能力、職業道德的評價,影響著特定人群的任職和工作發展。近日,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前員工與銀行之間的因業內從業征信系統記錄引發的名譽權糾紛。
黃某某原為某銀行員工,職務為客戶經理。從業過程中,銀行認為其有嚴重違紀行為,對其作出開除處分,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并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蘇州監管分局(以下簡稱“蘇州銀保監分局”)報送了上述開除處罰信息。黃某某對此不服,提起勞動仲裁。蘇州工業園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認定銀行解除行為違法。該勞動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后,黃某某多次向銀行提出要求刪除其向銀行監管機構報送的開除處罰信息,但遭到該銀行的拒絕。
黃某某認為該銀行的行為使其名譽權受損,故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銀行向蘇州銀保監分局撤銷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處罰信息系統中的開除處罰信息。銀行辯稱,其解除與黃某某之間的勞動關系并進行違紀記錄是內部管理行為,不構成對原告的侮辱誹謗,沒有造成原告名譽損害。
法院審理后認為,銀行從業人員處罰信息由行業共享,直接關乎相關人員能否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繼續從業及獲得相關任職,錯誤的處罰信息會導致個人名譽在一定范圍內的貶損。銀行怠于撤銷、刪除已被認定為違法的開除處罰信息的行為構成對黃某某的名譽權侵權。最終法院判決該銀行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蘇州銀保監分局報送撤銷對黃某某開除處罰信息的申請。
一審宣判后,銀行不服判決,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傳統的信用權是指在經濟活動上的可靠性及支付能力為內容的權利。在行業內部流動的個人信用評價,則更多的與特定崗位的從業資格、履職能力與職業道德相關,雖非向社會全體公開,但亦屬于在行業范圍內流動共享的公共信息。行業內部信息系統對從業人員的評價是其在社會中個人名譽的一部分,相關行業主體負有及時更正員工信用評價的義務。
即將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條將個人信用評價納入名譽權的保護范疇。本案中,銀行原先報送的處罰信息客觀上已經發生了變化,銀行理應及時將信息變更情況報送給銀行監管部門,撤銷已被認定為違法的開除處罰信息,但其怠于上報撤銷、變更, 在黃某某提出異議、要求撤銷后其仍不予撤銷,銀行的行為存在違法性,勢必將造成對黃某某名譽的貶損,影響其在銀行業的從業及任職,銀行對此在主觀上亦存在過錯,構成對黃某某名譽權的侵犯,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