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保期間發生事故 責任自擔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繆璐 發布時間:2021-09-17 瀏覽次數:1293
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了一起因未及時購買交強險,在脫保期間發生事故而自擔賠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2020年冬天的一個早上,被告陸某駕駛小轎車與原告陳某所駕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致陳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因賠償事宜,陳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6萬余元。
庭審中,被告表示,其購買了交強險,賠償責任應由保險公司承擔。經法院查明,事故發生在前一年的交強險到期后,被告車輛未投保交強險。在車輛脫保期間,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右側多發肋骨骨折而構成十級殘疾。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交警部門認定由原告陳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陸某負事故次要責任,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本應由被告陸某所駕車輛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按分項限額標準和賠償項目予以賠償,但因被告未投保交強險,故該部分損失由其進行賠償。考慮到原告陳某存在的過錯,對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部分的損失由被告陸某按40%予以賠償,其余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15萬余元。
法官提醒
投保交強險,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獲得及時的經濟賠付和醫療救治,也有利于充分發揮保險的保障功能,減輕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經濟責任。因此提醒廣大車主,及時投保,謹慎駕駛,否則一旦在脫保期間發生事故,相關賠償費用只能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