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炒股虧損,責任如何劃分?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孫成藝 許文燕 發布時間:2019-12-12 瀏覽次數:933
“入市需謹慎,投資有風險”。這風險不光是股市行情難測,還有利益沖突。近期常熟法院審結了一起合作炒股的糾紛案件。
原告陳來和被告鄭明原系多年好友,因2015年股市行情較好,二人決定合作炒股,并于2016年2月22日簽訂一份合作操盤協議。雙方約定由陳來向第三方融資50萬元炒股,由鄭明使用案外人李林(系鄭明親戚)賬戶進行操盤,合作期限為2個月,雙方在合作期間風險平擔、收益均分。但2個月后二人并未進行結算,投入的資金也仍在當初約定的炒股專戶中。直至2018年4月,因案外人李林的炒股賬戶另有他用,被告鄭明便從該炒股專戶中將剩余的炒股本金80600元轉到自己賬戶。
2019年3月,陳來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鄭明支付其投資款45萬余元及利息。原告陳來認為,到2016年4月21日,炒股專戶中尚有41萬余元,雙方應就這個時間的賬戶余額進行分割。被告鄭明則辯稱,雖然合作協議約定的時間是2個月,但是到期后原告并未提出返還投資款或對余額進行分割,而是要求繼續交易。被告認為雙方合作是到2016年4月21日為止,此后應視為原告委托被告炒股,被告不應承擔相應虧損,并提供相關的聊天記錄予以佐證。
法院審理后多次組織原被告進行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被告鄭明給付原告陳來30萬元,今后雙方互不干涉。(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雙方簽訂的合作操盤協議,并未違反法律規定,雙方均應按約履行。根據被告提交的證據顯示,協議到期后原告仍多次要求買進賣出,被告根據原告的要求進行操盤,被告也存在未接到原告指令的情況下自己操盤的情況,應該認定雙方仍系合作關系,相應的風險應共同承擔。收益總是與風險共存,在合作時更應提前約定利益分配、風險分擔方式、投資合作時間,以免產生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