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合同時,常常要確定一個履行期限,若條款表意不明或雙方理解不一,很容易在實際履約中發生爭議。日前,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合同糾紛。

2019年4月,某建材公司與某二手車公司簽訂《房屋轉租協議》,約定建材公司將承租房屋轉租給二手車公司,二手車公司補償建材公司13萬元,分別于協議簽訂3日內支付5萬元、于4月28日支付8萬元,建材公司于“5月5日前”騰空租賃房屋。協議簽訂后,二手車公司于4月17日支付5萬元,建材公司于4月底開始搬遷,5月5日上午徹底搬離。但二手車公司未按約支付剩余補償款8萬元,建材公司多次催討未果,故將其訴至法院。

二手車公司認為,“5月5日前搬離”不是法律術語不應從法律角度解釋。“5月5日前”不包括5日當天。其多次催促搬離未果只能自行叫人清理,因此建材公司違約在先,公司無需支付剩余補償款,并反訴建材公司要求雙倍返還10萬元補償款,并支付垃圾清理費46200元。

但建材公司卻稱,根據《民法總則》關于期間計算的規定,協議約定5月5日前清理是包括5日當天的,搬遷時間應該截止到5日晚上24時。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建材公司、二手車公司簽訂的《房屋轉租協議》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應屬合法有效,各方均應按約全面履行合同義務。關于“2019年5月5日前”搬離是否包括5日當天的問題,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雙方就“2019年5月5日前”是否包含5日當天未形成慣例。雙方對接人員的聊天記錄中,二手車公司的工作人員表示:“你不能拖過5號”,“今天(5月5日)你清理干凈,我們還不會少你錢”,表明雙方均認可5月5日當天雙方辦理交接,二手車公司還會按約付款。二手車公司簽訂房屋轉租協議旨在使用涉案房屋,“2019年5月5日前”是否包括5日僅相差一天,對雙方均無根本性影響,不會導致二手車公司合同目的落空。最后,“2019年5月5日前”理解為包括5日當天,也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綜上,本院認定“2019年5月5日前”搬離包括5日當天。5月5日上午,二手車公司已經實際接收了涉案房屋,但未能按約付清補償款已經構成違約。據此,法院判決二手車公司支付建材公司補償款8萬元及相應逾期利息損失,駁回了二手車公司的反訴請求。

法官提醒:當事人簽訂合同時,要以明確的語言表述租期、租金、給付方式、搬遷時間等重要信息,認真閱讀、審核合同條款,避免發生分歧引起糾紛。如果雙方就合同條款理解發生爭議的,根據新頒布的《民法典》的規定,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