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晚9點,盱眙縣中醫院體檢中心里,盱眙法院執行局的工作人員們遇見了“史上最淡定”的失信被執行人,只見他語出驚人——“哎呀,不用體檢啦,我什么毛病都沒有,快把我送進(拘留所)去吧!”

這位主動“求拘留”的“老賴”名叫汪某,盱眙本地人,其與案件申請人王某原為朋友關系。2017年,汪某向王某借款15萬余元,王某覺得兩人是朋友,比較靠譜,于是便放心的將錢財借給了汪某。誰知,到了約定的還款日期后,汪某卻遲遲不肯還款。借出去的錢打了水漂不說,原先以為的朋友也反目成仇,王某無奈下訴至盱眙法院,盱眙法院經審理后判決汪某返還王某全部借款。然而面對已經生效的法院判決書,汪某仍不為所動,對此,王某只得再次來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汪某自執行立案起一直未到法院申報財產,期間雖與申請人王某保持電話聯系多次承諾還款,但均未履行,漸漸地人也不見了。

4月21日晚8點,王某在盱眙縣城內的大桐農貿市場發現了汪某的蹤影,立刻向盱眙法院執行局電話舉報。盱眙法院執行局在接到報警電話后,當即派出四名干警出警,并與區域派出所協調,迅速控制了被執行人汪某。面對突然出現在眼前的執行干警,汪某依舊“淡定”異常,連聲表示沒錢,在執行法官向其告知拒不執行的嚴肅后果并即將對其采取拘留措施時,便出現了本文開頭令人啼笑皆非的一幕。然而,在法律和正義面前,再淡定的“老賴”也要接受懲罰,最終汪某被司法拘留15日。

古語有云:“千金易得,知己難求”,人生一輩子,友情分量很重。朋友遇到困難了,伸手援助本是出于情分和信任,然而不謹慎的借貸,不僅錢財收不回來,嚴重時連朋友也沒得做了。對此,盱眙法院為廣大市民朋友在進行借貸行為時作出以下建議:

一、“借得起”還得“還得上”

在進行借貸行為時,要對債務人的經濟況進行核實,了解其信用情況。對那些不守信用、缺乏還款能力者,不能輕易將錢借出去,否則,即使是打贏了官司也難以收回欠款。

二、“要面子”更得“要證據”

民間借貸大部分發生在親戚、朋友、同事及鄰里等熟人之間,因彼此信任又礙于情面,有相當一部分僅有口頭協議,沒有書面字據或簽訂借款合同等。因證據不足,一旦產生糾紛打起官司,法院將無法對借款事實進行認定,保護債權也就無從談起。對此,在借貸時,要注意簽訂書面字據或借款合同,對債務人的身份證、居住證、戶口本、房產證和行駛證等的復印件也要進行留存。

三、“談利息”并不“傷感情”

在民間借貸中,借貸雙方最易產生矛盾的是利息。我國民法對此有明確規定,一是借貸過程如果對利率的約定不明,或沒有約定的,訴訟中法院將按無利息處理;二是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復利的,不予保護;三是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年利率最高不得超過24%;四是民間借貸可以是有息借款也可以無息借款,具體情況由借貸雙方約定。在書面字據或借款合同中,將利息情況進行明確標注,有利于在后期訴訟中對債權的合法保護。

四、“要債務”別忘“重時效”

在民間借貸中,很多人認為,只要有借條什么時候要錢都沒關系,對訴訟時效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一些不法之徒趁機采取賴賬、拖欠、回避等方式,鉆法律空子,以逃避債務。我國民法總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也就是說,還款最后期限后的三年,是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在此期間,債權人必須向借款人索要借款,否則,三年過后,法律對債權人的債權不予保護。

再好的朋友,也要謹慎借貸,別讓借出去的“信任”收回的變成“仇恨”,最終面臨“錢”“友”兩失的局面。借款前謹慎考察對方的還款能力和信用情況,借款時保留證據、明確利息,真的追討無果想要走訴訟程序時注意訴訟時效,才能最大限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