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員工到崗復工未盡合法通知義務 企業被判敗訴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楊帥民 發布時間:2020-12-08 瀏覽次數:1302
企業因轉型、市場風險等因素停產停業,相應因素消除后,在通知員工到崗復工或辦理相關手續時,應如何履行通知義務呢?日前,啟東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判定企業未合法履行通知到崗復工義務,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應支付賠償金。
楊某等27人原為某超市員工。2017年3月,超市因故停業,安排27人放假。2018年6月13日,超市在門口張貼公開信,要求員工即日起復職登記;6月 25日,超市在報紙上刊登《復工通知書》,要求員工7月2日前到單位確認復工;8月份,超市開業;9月2日,超市向27人郵寄《限期上班通知書》,但信件均被退回;超市遂以27人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停繳社保。楊某等27人遂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超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仲裁裁決予以支持,超市不服,訴至法院。
啟東法院認為,企業通知放長假員工在規定時間內到崗復工或辦理有關手續,應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只有在受送達員工下落不明,或者用直接送達、郵寄、電話送達等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公告發出經過60日,視為送達。放長假員工在規定時間內仍不到崗的,才構成曠工,企業有權依照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超市準備重新開業前在門口張貼公告信不能確保放長假員工能看到;后直接報紙公告通知復工,公告時間、要求到崗時間間隔不合理,公告違法;此后雖然郵寄送達,但信件均被退回,故不能視為有效送達。綜上,超市就復工未盡到合法通知義務,27人未在相應時間到崗不構成曠工,超市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法院判決支付賠償金。一審宣判后,超市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值得提醒注意的是,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并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179 號)已經廢止,企業采用報紙公告通知員工的,視為送達的時間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的“60日”而非“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