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車相撞,為何停在事故現場另一輛車也要擔責?
作者: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顧文俊 發布時間:2020-09-25 瀏覽次數:1590
今年年初,在南通通州發生了一起貨車與電瓶車相撞的交通事故,導致電瓶車駕駛員當場死亡。而當時停在事故現場的一輛汽車并沒有與事故車輛發生任何接觸卻也要擔責,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判決停在事故現場的另一輛汽車車主承擔10%的事故責任。
事發當日,張某駕駛重型貨車行至南通通州區興仁鎮某十字路口南側時,不慎撞倒同向行駛的李某所駕電瓶車后將李某碾壓致死。事發時,王某一輛越野車停于事故現場路西側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隔離綠化帶缺口處,車身部分占據機動車道一側。
近日,李某家屬起訴要求張某、王某及保險公司賠償損失。李某家屬認為王某違規停車對發生事故有影響。而王某及承保王某車輛保險公司則辯稱,李某在非機動車道通暢情況下選擇在紅綠燈右轉后徑直在機動車道上行駛,說明其沒有駛入非機動車道的意圖,王某在本起事故中沒有責任。
南通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駕駛的車輛不符合相關技術條件的規定,違反禁令標志指示通行,經過十字街燈控路口未減速而闖黃燈,在超越同向行駛的李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時未保持足夠橫向距離,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擔本起事故70%責任。
電動自行車駕駛員李某在非機動車道未受阻的情況下駛入機動車道,且未做到靠右行駛,具有一定過錯,承擔本起事故20%責任。
王某駕駛機動車在禁止停車路段臨時將車輛停放于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隔離綠化帶缺口處,且車身部分占據機動車道,雖然該車在事故發生時處于停止狀態,但是妨礙了其他車輛及行人通行,因此王某對本起事故發生也存在相應過錯,承擔本起事故10%責任,遂判決承保王某車輛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損失13.4萬余元。
【法官說法】違規停車引發交通事故應擔責
近年來隨著經濟和社會發展,我國機動車保有量逐年增加,與此同時機動車交通事故發生數量居高不下,究其原因既有機動車本身安全性能的客觀原因,也有交通參與人不遵守交通規則主觀原因。本案中,王某駕駛機動車在禁止停車路段臨時停車,盡管發生事故時該車處于停止狀態,但對其他車輛、行人的通行均構成妨礙,當李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經過該處時,不能排除影響其采取靠右行駛或變道進入非機動車道等措施的可能,故其對本起事故的發生亦存在相應過錯,也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因素之一。法官提醒,廣大機動車駕駛員在平時駕車過程中要養成良好駕車習慣,不能隨意停放車輛妨礙他人正常通行,否則面臨的可能不僅僅是交警的罰單,若引發交通事故還要面臨巨額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