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后三次起訴,一定會重新計算訴訟時效嗎?
作者: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李小菊 發布時間:2021-06-03 瀏覽次數:1173
根據法律規定,提起訴訟是導致時效中斷的正當理由之一。但近日,吳江法院審結了一起交通事故糾紛案件,雖然原告前后提起了三次訴訟,最終還是因超過訴訟時效被駁回了全部訴訟請求,這是什么原因呢?
2014年12月24日凌晨1點左右,沈女士乘坐李某駕駛的車輛在路上行駛時,與張某駕駛的貨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沈女士受傷的交通事故。后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張某負次要責任,沈女士無責任。事故發生后,沈女士多次至醫院治療,最后一次治療的醫療費票據于2015年2月12日開具。
2018年6月27日,沈女士將張某及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者賠償其醫療費損失5900余元,并申請對其傷情進行傷殘及三期鑒定。后因沈女士無正當理由未能在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繳納案件受理費,吳江法院裁定按沈女士自動撤回起訴處理。
后沈女士就自身的傷情申請司法鑒定,鑒定機構于2018年10月10日出具鑒定意見書,認定沈女士的誤工期為2個月,護理期為住院期間1人護理,營養期為1個月。
2018年12月19日,沈女士又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將張某及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二者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4000余元。后因沈女士未交納案件受理費,吳江法院再次裁定按撤訴處理。
2020年11月9日,沈女士再次向吳江法院起訴,要求張某及其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4000余元。保險公司則認為,事故發生于2014年12月24日,距今已超過五年,且沈女士受傷輕微,早已確定治療費金額,且已超訴訟時效,故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沈女士對此不予認可,其認為司法鑒定意見書作出之日才是其損失確定之日,該日起訴訟時效應當重新計算,其起訴并未超過訴訟時效。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沈女士于2014年12月24日因交通事故受傷,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2009修正)》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即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沈女士因健康權受侵害而產生的損失賠償請求權在其治療終結后才產生,其醫療費發票最晚開具日期為2015年2月12日,后未再進行治療,該日為治療終結日。誤工期、營養期、護理期并非必須通過鑒定才能確定,且沈女士于2015年2月12日治療終結后,直至2018年才進行三期鑒定,明顯超過了合理期限。沈女士于2015年2月12日已知其醫療費損失金額,且知道其產生營養及誤工等損失,故至2016年2月12日訴訟時效屆滿。故沈女士于2018年6月27日首次向法院起訴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此后又于2018年12月19日、2020年11月9日向吳江法院再次起訴亦已超過訴訟時效。法院據此駁回了沈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