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涉嫌犯罪被羈押,妻子企圖通過花錢找人疏通關系的方式為其辦理取保候審、判處緩刑,其急于讓家屬釋放的心理被有心之人利用,最后落得個“人財兩空”。2019年11月25日,隨著上訴期的過去,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詐騙案,判決常某犯詐騙罪,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2018年6月,夏某的丈夫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逮捕,期間夏某一心想把丈夫“弄出來”,急迫的心理被麻將室認識的“牌友”常某所利用。

2018年6月至9月間,常某謊稱有能力幫夏某的丈夫辦理取保候審、判處緩刑,以需要花錢疏通關系及找律師等為由,先后6次騙得夏某人民幣共計46萬元和高檔煙、酒等物。所騙得的款物均被常某用于個人花銷、賭博等。

2019年3月4日,夏某丈夫被判處刑罰,夏某才恍然大悟,意識到自己被騙,于是向公安機關報案。

2019年4月26日,公安機關將常某抓獲,歸案后常某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審理中,常某及其辯護人提出,每一次都是夏某主動找常某的,辯護人提出夏某有過錯的辯護意見。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常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常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系多次詐騙,可酌情從重處罰。審理中被告人常某的家屬代其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被害人對被告人表示諒解,可酌情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關于辯護人所提夏某也存在過錯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被害人夏某在其丈夫因涉嫌犯罪被羈押后,企圖通過花錢找人疏通關系的方式為其丈夫辦理取保候審、判處緩刑,其行為危害了國家機關的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的違法性,但是其行為并不是導致常某實施詐騙行為的必然原因,且常某的行為也不是為了阻止夏某的不當行為而為之。反之,常某正是利用了夏某急于其家屬被釋放的心理,乘機騙取對方錢財,因此夏某主觀目的的不當性不應成為減輕被告人罪責的理由。故辯護人該點辯護意見與事實和法律不符,法院不予采納。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試圖通過花錢找人疏通關系的方式謀求非法利益,最終只會竹籃打水一場空。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