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房地產的火爆帶來房產中介行業的興隆,不少房產中介因此賺得缽滿盆溢。但現實中由于房價上漲、中介急于促成交易、買受人疏于審查等原因,導致房屋買賣相關糾紛頻發。近日,太倉市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房屋買賣的居間合同糾紛,該案中,中介小王因未經授權即代房東簽字被法院判賠。

事情是這樣的。小王為了促成涉案房屋的交易,僅通過與賣方相關人員電話溝通確認后,即與買家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在房屋買賣合同上代簽了房東名字。買家依約支付了定金5萬元。后因房東不同意賣房產生糾紛,買家故訴至法院要求小王及其所在的中介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庭審中,小王抗辯,房東曾交給其一份委托售房的委托書、房產證原件、土地證原件及房屋鑰匙,但是未能提供相應證據予以佐證。

法院認為,小王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取得了房東的授權,房東也未對小王對簽字行為進行追認,故小王應對其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的行為承擔責任。中介公司是本案所涉房屋買賣合同的居間方,其明知小王不具有房東的授權,仍然促成合同訂立,具有過錯,故也應對買家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而買家在簽訂涉案合同時未對小王是否具有房東的授權進行審查,自身也有一定過錯,應自負部分損失。本案中,因買家未能舉證其實際損失,法院故根據合同簽訂的具體情況及各方的過錯,參照定金罰則,酌定小王賠償買家3萬元,中介公司對該損失亦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中介促成交易應取得委托方的授權,并保留委托書等書面文件,如需代委托方簽字,需要在委托書中明確該項委托事項,避免因無權代理產生糾紛。買家除了關注房屋價格、位置、面積、質量等因素之外,還需對房屋本身的權屬狀態、中介的委托權限進行審查,以防對購房帶來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