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沒有營業執照的小作坊工作發生事故受傷,沒有工傷保險,老板又不賠償,員工的權利應該如何保障?近日,惠山法院審結一起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受傷的勞動者順利獲得了賠償。

趙某在無錫惠山區經營一家機械小作坊,因為法律意識淡薄,沒有進行工商登記,也沒有辦理營業執照。2017年6月,周某開始為趙某工作,從事操作工崗位,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趙某也沒有為周某繳納社會保險。工作后幾個月,周某在工作中受傷。周某要求趙某承擔賠償責任,趙某卻屢次推諉。周某無奈之下,向仲裁委申請仲裁。

2018年2月,無錫市惠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非法用工單位人員受傷情形判定書,認定趙某的行為構成非法用工,周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情形。經評定,周某的致殘程度為九級。周某向仲裁委申請仲裁后,仲裁委裁決趙某應根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的規定,向周某支付一次性賠償金等共計13萬余元。趙某對仲裁裁決不服,訴至惠山法院。

“我和周某之間是個人勞務關系,我不是用工單位,怎么能按照工傷賠償呢?”趙某堅持認為,雙方沒有建立勞動關系,不應適用工傷的規定進行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周某為趙某工作并遭受工傷的事實已經由無錫市惠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法院對此予以認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有關規定,趙某應依法支付周某一次性賠償金、生活費等合計13萬余元。

法官后語:

非法用工單位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此類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該單位應按照《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的規定向傷殘職工給予一次性賠償。單位拒不支付的,傷殘職工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雙方就賠償數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法官提醒,一些私營業主為了躲避納稅及逃避各類工商、安全等部門的檢查,往往不經注冊登記就設立小加工點。這些小作坊招工用人,既不簽訂合同,也不參加工傷保險,一旦發生事故,將承擔更多的賠償責任。因此,企業應當合法經營合法用工,千萬不要抱有僥幸心理,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同時,也可以防范自身的經營風險。勞動者在找工作時,要確認用人單位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并簽訂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