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火災引發損害賠償案件的審理難點及對策
作者:張蘇飛 發布時間:2012-12-03 瀏覽次數:2147
近年來,因人民群眾的防火意識不強,導致因火災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逐漸增多,以筆者所在法院為例,截止今年10月,受理該類案件已高達4件,同比增長300%,且因其自身特點,該案件已成為棘手案件類型之一,筆者從自己審理此類案件中經過深入分析,得到一些經驗與收獲,供廣大同仁參考。
一、審理難點
1、火災成因認定難。撲救后火災現場已面目全非,很難確定起火點,消防部門制作的火災事故認定書就成為認定火災成因的重要依據,而火災事故認定書對火災成因的表述經常出現語焉不詳或不明確的情況,增加了司法認定難度。如在一起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案件中,對起火原因被表述為:排除故意縱火、雷擊起火,不排除火災系吸煙或自燃引起。那么究竟是吸煙引燃還是自燃,而自燃是貨物自燃還是運載車輛自燃,則不得而知。
2、損失數額核算難。過火財物或滅失或嚴重焚毀,很難再現原貌,原告索賠的財物是否在過火前存在過,成新折舊幾何,是全損還是留有殘值,參考的市場價格是否合理,都是核算損失具體數額面對的諸多障礙。
3、賠償責任劃分難。起火原因、有未盡到消除火災隱患的注意義務、有未依法申請消防驗收和檢查、有未依法配置消防設施、設置消防標志,是否有延遲火災撲救造成損失擴大的情形等等,都是認定當事人有無過錯及過錯行為對損失發生原因力大小的重要因素。這些都需要法官通過調查、庭審查明,并綜合全案妥當分清當事人的責任大小。
4、調解難。火災造成的損失一般都比較巨大,在成因不能查清的情況下,相關當事人多會選擇推諉扯皮,不愿承擔賠償責任或認為自身責任較小,導致調解難度大,案件基本上以判決結案,而且逢判必上訴。
二、對策及建議
1、主動調查取證,盡可能查清火災的成因。對于消防部門未能明確成因的案件,承辦法官不能滿足于坐堂問案,更不能以證據不足簡單駁回了事,應當主動走訪消防部門,調閱現場勘驗筆錄、照片、現場圖等第一手資料,調查目擊證人,查勘過火現場,充分利用現有條件查明起火原因,適當時可適用高度蓋然性原則作為證明標準認定火災成因。
2、嚴格審查價格鑒證機構對火災直接財產損失所作的鑒定意見。需要著重審查鑒證機構、鑒證人有無資質、資格,鑒定意見依據是否充分,必要時可以要求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充分說明鑒定的依據、方法和過程,以增強鑒定意見的可信度。
3、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學習。法官要注意學習《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火災事故調查規定》、《江蘇省消防條例》等消防法律法規,了解消防常識,明確不同場所不同主體的消防責任,庭審中合理分配火災成因的舉證責任,掌握在侵權、買賣、租賃、運輸等不同法律關系中,因火災造成財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尤其注意火災發生是否屬于免責或減責的不可抗力因素,妥當劃分火災賠償責任。
4、借助多方力量參與調解。應對火災案件調解難,僅靠法官單兵作戰是不夠的,在訴前、訴中可以邀請當地政府、基層司法所、村(居)委會、受災企業行業協會、所投火災責任險的保險公司、參與施救的消防大(支)隊協助法院調解,發揮相關部門的積極作用,努力提高調解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