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職期間竟“另立門戶” 員工因違反競業限制判賠18萬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尹叢叢 發布時間:2018-12-12 瀏覽次數:1014
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取報酬是每個勞動者的權利??墒菫榱速嵏嗟腻X,為單位提供勞動期間,再另立與東家具有相似經營范圍的“門戶”,結果會怎么樣呢?近日,昆山法院審結了一起競業限制案件,勞動者因違法競業禁止規定,判賠給用人單位18萬元。
2013年,年僅20幾歲的蕭某(化名)就進入了袁格公司(化名)成為了一名應用工程師,出色的工作能力和認真的工作態度使他快速成為技術骨干,也獲得了領導的器重和賞識。袁格公司系合力公司某應用系統的銷售代理商,為了更好的達到該系統的工程要求,2013年至2016年期間,袁格公司花費數十萬元將蕭某送至合力公司(化名)進行技術培訓。同時,為了袁格公司與蕭某也簽訂了《培訓、保密及競業禁止合同》,約定袁格公司應向蕭某支付不低于12個月平均工資的1/3作為競業禁止補償金,蕭某在培訓完成后應至少在乙方工作三年,同時約定蕭某如違反本合同,應當一次性向袁格公司支付其離職前一年工資的 三倍作為違約金。
明明可以靠能力吃飯的蕭某卻不滿足于每月一萬多的工資,在2017年初,仍在袁格公司就職的他竟然“另立門戶”,偷偷成立了與東家經營范圍相似的瑞豐公司(化名),并且成為了合力公司的該應用系統的銷售代理商。2017年10月,蕭某從袁格公司離職。袁格公司以蕭某違反競業禁止約定為由,要求蕭某賠償競業限制違約金45萬余元。
法官經審理認為:蕭某在就職期間,成立與勞動單位經營范圍相似的企業,兩企業重合的某應用系統即為蕭某參與培訓的系統,且該企業成為某應用系統的銷售代理商的時間晚于袁格公司,蕭某的行為違反了雙方簽訂的《培訓、保密及競業禁止合同》,蕭某應承擔違約責任。關于競業限制違約金的金額,既要考慮合同的約定、勞動者競業行為的嚴重程度、給企業造成的損失,也要適當體現對勞動者的懲罰性,為了平衡雙方利益,最終法院酌定蕭某向袁格公司支付18萬元的競業限制違約金。
法官提醒: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應當誠信地履行勞動合同。勞動者享有其應有的取得勞動報酬等各項權利,也應當履行其忠誠、保密的義務。法律不會庇護違反誠信者,本案中的蕭某為利益趨勢,違法競業限制條款,結果不僅不會使他得利,反而使其受到了18萬元的賠償。這樣的結果是對企業合法權益的保護,更是對勞動者的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