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滿18周歲還可以申請執行撫養費嗎?日前,海安法院就一起執行案件發出執行裁定書,駁回申請執行人小智(化名)的執行申請。

小智系2002年2月出生。2008年5月,小智的父母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經法院調解離婚,小智隨母親生活,其父親王某每月給付撫育費。隨著物價不斷上漲,居民生活消費支出不斷增加,2019年經法院調解,小智的父母達成協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小智獨立生活時為止,其父親每年給付撫育費10000元。

由于2020年下半年開始,王某停止給付撫養費,2021年7月,上了大學的小智向法院申請執行2020年下半年及2021年度撫養費。

海安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明,2020年上半年,小智已年滿18周歲。其申請的撫養費發生在成年以后,且其已完成高中學業,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遂依法駁回小智的執行申請。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其中對“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一條規定,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案中,小智已經成年且高中畢業,不屬于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依據調解書申請執行,超越了原調解書限定的范圍(至獨立生活時為止),突破了調解書的邊界,法院依法不應支持。如其確實因特殊原因需繼續申請獨立生活后的撫養費,應通過程序另訴解決。

當下,不少父母在孩子成年成家后依然會予以關心支持,但這不應被視為理所當然,這只是父母從道德情感上予以的關懷,不屬于法定義務,也不屬于其他子女可參照的樣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