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7日上午,鎮江某房地產投資開發公司將18萬元案件余款送到鎮江潤州法院,至此,一起標的多達40多萬元的執行案件宣告執結。這歸功于鎮江潤州法院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促使急于出國的程某履行了義務。

 

鎮江某房地產公司與鎮江某房地產投資開發公司返還財產一案,經鎮江市兩級法院裁判后,由于被執行人鎮江某房地產投資開發公司拒不履行已經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鎮江某房地產公司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標的高達40多萬。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被執行人對法院的執行通知和申報財產令置若罔聞,法院果斷對其處以罰款12萬元的措施,但被執行人仍然不履行義務。被執行人房產雖然被拍賣,但因目前房產市場低迷,拍賣效果并不理想。執行法官果斷轉變執行思路,了解到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今年以來有多次出入境記錄后果斷采取了邊控措施,即限制其出境。程某得知法院采取邊控措施后,近于執行威懾主動聯系執行人員,表示愿意履行義務。后被執行人分批履行了義務,至此案件履行完畢。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制定于1985年,其中第8條就規定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200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1條規定了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對于法人而言其職能主要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行使。因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7條解釋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限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