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道結冰致業主摔倒受傷,物業被判承擔五成賠償責任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吳鍇超 王俊博 發布時間:2022-03-07 瀏覽次數:2059
天氣寒冷,居民小區內水管被凍住的現象時有發生,而水管被凍住后容易導致用水倒流結冰。家住啟東某小區的虞某就因樓道結冰摔倒受傷,一怒之下將物業和屋內漏水的業主施某一起告上了法院。近日,啟東法院對這起糾紛作出一審判決,由物業公司承擔虞某損失的50%,施某承擔20%,虞某自擔30%的責任。
施某是啟東某小區一樓某戶業主,但平時不居住在那里。由于冬季氣溫下降,樓道里的下水道最底端冰凍結冰堵塞,樓上住戶用水從地漏倒流返水導致施某家中滲水。大量積水從施某家中門縫漏出,滲水流入電梯井引發電梯故障停運。發現問題的業主及時通知物業公司前來維修,后物業公司聯系施某開門,但因密碼鎖沒電,無法開門查看。
當晚,氣溫低至零下七八度,樓道內滲水因未及時清理完畢導致凝結冰層。次日,該單元樓上業主虞某由于電梯停運,從樓梯步行下樓,經過一樓樓梯時,因地上結冰未鏟除滑倒受傷。后虞某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及施某賠償其醫藥費、誤工費等費用。
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物業管理者,在發生滲水導致電梯停運、樓梯結冰后,應當及時對電梯進行維修恢復運行,且對樓道進行徹底清理以排除安全隱患。該物業公司在滲水當天雖進行了處理,但電梯未恢復運行。次日,在樓道作為唯一通道的情況下,在業主日常生活工作時間仍有大量結冰未鏟除,物業公司未能采取鋪設防滑墊等措施防止業主滑倒,其未能履行物業管理職責。此外,在極端天氣情況下,物業公司應對小區下水管道加強排查,以減少堵塞情況發生。綜合上述原因,物業公司存在過錯,應承擔50%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家中漏水的施某作為一樓業主,應對房屋盡管理義務。在滲水當日,其被告知房屋滲水后,應當及時開門檢查滲水原因以便物業等及時進行處理。但其未能開門檢查,擴大了滲水時間及面積。其未能對自身房屋進行管理,對原告受傷存在過錯,應當承擔20%賠償責任。而原告虞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通過結冰樓道時,應當盡自身注意義務。現其未能審慎通過樓道,滑倒受傷,亦存在自身過錯,故剩余30%責任由其自行承擔。
【法官說法】
根據《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的相關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該案中,氣溫下降、水管凍結導致用水倒流滲出,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管理者,其第一時間未能清除滲水,也沒有在明知滲水導致結冰的情況下在樓道內設置警示牌或者防滑墊,為滑倒摔傷事件埋下了安全隱患。同時,氣溫下降,小區水管被凍住的情形時有發生,物業管理人員在此種情形下,應加強對水管的維修管理工作,保障居民的正常用水,積極履行自己的管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