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的一天,陳某駕駛小型客車,在沿泗陽縣運河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開元名都大酒店西50米交叉路口處左轉彎時,與葉某駕駛的小型客車相撞,造成葉某車輛受損。該起事故經泗陽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葉某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葉某未與陳某達成一致意見,即將受損車輛送至一4S店維修,更換倒車燈開關、油位傳感器等152項部件,產生維修費100000元,車輛維修后殘值既未交給陳某,也未做保留。2017年5月,葉某將陳某及陳某所駕駛車輛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所花修理費100000元。

泗陽法院審理認為,雙方車輛相撞,經交警部門認定陳某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因葉某受損車輛維修,既未與陳某協商選定維修機構,即將車輛送至4S店維修,更換部件152項之多,維修費用達100000元,也未將將車輛被更換部件殘值未交給陳某,導致車輛實際損失數額無法查清,葉某存在一定過錯,應對修理費用自行承擔部分。綜合案情及葉某過錯程度,酌情支持葉某維修費用的80%,即80000元。該損失首先由陳某所駕駛車輛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2000元。超出交強險的部分,因本次事故陳某承擔全部責任,故陳某在交強險以外賠償葉某78000元。

法官寄語: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引發的民事法律關系,其本質仍屬侵權范疇,按照過錯承擔責任是其通行規則。受損方應本著最大誠信原則,從防止損失擴大等方面,進行合理且必要的診療或維修。

現實生活中,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情況下,受損方往往忽略通知侵權人或證據保留,如因受損方既未通知侵權人,也未保留車輛維修過程中所更換的零部件等,造成實際損失數額產生爭議,又無法鑒定殘值確定損失。在此情況下,受損方便要為自己這些過失行為買單,扣除與其過錯程度相當的責任比例后,剩余部分方能向侵權方主張賠償,如本文上述案件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