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車到站下車跌倒 運輸公司是否擔責?
作者: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王玥 發布時間:2018-06-15 瀏覽次數:775
每一個選擇“綠色出行”的上班族應該都有這樣的體會——公交車到站后,上下車擁擠的人群令人窒息。園區的張某就在下車時候被推搡跌至車下受傷,近日,工業園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一天下午,張某照常擠上了XXX路公交車,由于是下班高峰期,車內乘客很多。“A小區站到了,請乘客有序下車?!惫卉嚭箝T打開后,張某隨著下車人群向外走,突然身后有人發力推搡,張某一個重心不穩跌倒在地,正好腰部磕在了站臺前的馬路牙子上。事故發生后,交警大隊第一時間來到現場勘驗,認為張某受傷原因是因下車時候被他人推搡跌倒所致,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范疇,決定不予受理。經醫院診斷,張某在此次事故中腰部受傷,L1-L4左側橫突骨折。司法鑒定所出具的《意見書》載明,張某構成10級傷殘,誤工期為四個月,護理期、營養期為兩個月。張某認為,公交運輸公司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遂將其訴至工業園區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5萬元。
經審理,法院認可了張某提出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金額,但誤工費部分,由于張某在養傷期間,用人單位仍然照常支付薪資,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認定賠償金額總計為10萬元。盡管被告負有保障乘客乘車安全的義務,但案發時,公交車已經靠站停車,公交車并不是原告受傷的直接致害者,法院認定被告違反合同安全保障義務程度顯著輕微。此外,基于現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公交具有公益性質,上下班高峰期出現擁擠不可避免,乘客被人群擠下車跌傷的意外傷害事故具有突發性、難以預測性。原告本身在人多擁擠的環境下乘車,自身也應該提高安全意識,因此對自己受傷致殘也應承擔相應責任。綜上,法院綜合考量公交公司違反合同安全保障義務的程度、原告對自身安全防范不足等因素,酌情認定被告公交運輸公司承擔15%的賠償責任,即支付賠償金1.5萬元。
法官提醒:上下班高峰期,公交車、地鐵等公共運輸場合人流量大,極易發生安全事故。公共運輸公司要盡到安全監督、提醒的義務,保障乘客乘車安全。乘客本身也要注意乘車秩序和出行安全,遇到人多擁擠的情況,停一停、等一等,寧可多等一班,不要把生命安全當兒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