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間商未付蟹卡款 商家不能對消費者拒絕交貨
作者: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 干文建 發布時間:2021-03-12 瀏覽次數:993
日前,相城法院渭塘法庭審結一起某蟹業公司起訴購買該公司蟹卡但未付款的中間商朱某某買賣合同糾紛案,判決朱某某給付蟹業公司貨款13萬余元。同時確認蟹業公司應按約向持卡人交貨,否則依法應向持卡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庭查明,該蟹業公司的投資人與朱某某系親戚關系,雙方商定由蟹業公司向朱某某提供該公司不同規格的大閘蟹禮卡,朱某某向他人出售,由朱某某向蟹業公司支付貨款。2020年10月2日,雙方簽署“蟹卡欠款明細”,載明了未付款的不同規格的卡數量、單價及金額。后蟹業公司因朱某某未付款,遂在其網絡平臺凍結了全部未付款的禮卡,凍結后提貨人掃碼時顯示“券卡為真,已回收”。后朱某某支付了其中部分蟹卡款,蟹業公司即恢復了該部分卡的提貨功能。朱某某實際結欠蟹業公司共486張不同規格的蟹卡貨款計13萬余元。
審理中,朱某某稱,因蟹業公司已凍結未付款卡并停止發貨,造成其無法與客戶結算,其向客戶表示這些卡已全部作廢,故對蟹業公司的訴請不予認可。蟹業公司則表示雙方之間是買賣關系,買賣的是權利憑證,剩余的蟹卡在誰的手里誰就有一個提貨憑證,其就有義務交貨,對于未交貨的蟹卡其可隨時恢復提貨功能。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之間系大閘蟹提貨卡買賣關系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予以確認。提貨卡是客戶或消費者提取該券所載規格、數量等商品要求的購買憑證。鑒于大閘蟹是鮮活水產,不易保存,故購買提貨卡是符合日常消費需求或是饋贈親朋好友的靈活方式,通常情況下,無論是誰持有該提貨卡,都可以通過卡所載二維碼、水印及密碼等提取貨物。朱某某確認其對未付款的提貨卡均已出賣他人,故持卡人均有權根據卡的信息向蟹業公司提取貨物,如蟹業公司拒絕交付,則依法應向持卡人承擔違約責任,否則將對該公司的誠信經營造成負面影響。現蟹業公司系將提貨卡銷售給朱某某,故朱某某理應對已出售他人的提貨卡的剩余貨款承擔支付責任。蟹業公司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應予支持。后續朱某某可向購買其提貨卡的客戶或消費者依法主張權利。法院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蟹業公司向朱某某提供大閘蟹禮卡,雙方未明確為代理關系,且朱某某簽署了“蟹卡欠款明細”,故應及時向蟹業公司支付相應貨款,拖欠不付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朱某某向他人出售蟹卡,其與他人之間建立買賣關系,其應向他人主張相應貨款。蟹業公司對已銷售的蟹卡負有按約交貨的義務,其關閉蟹卡的提貨功能,則損害了持卡人的合法權益,既違背誠信經營原則,也違反了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其后果也是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