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員工火鍋店打工被燒傷 法院判決外包公司賠償40余萬元
作者: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李盼盼 艾家靜 發布時間:2019-11-07 瀏覽次數:922
小方通過勞務外包公司被派遣至一家火鍋店打工,期間在分裝酒精燃料的過程中不幸被燒傷,經認定屬于工傷,達伍級傷殘,于是將火鍋店與派遣公司一道訴至法院索賠。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依法判決,外包公司支付小方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0萬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9.5萬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7萬余元;以及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4萬余元,并支付其欠付工資2.5萬元,總共43萬余元。
公司未繳社保則由其承擔工傷保險
1990年出生的小方很早就離開家鄉外出打工,2017年6月,他與一家外包公司簽訂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隨后外包公司將他指派至某餐飲公司工作,具體地點位于上海一家火鍋店。但這期間,外包公司并未給小方繳納社保。
2017年7月17日,在火鍋店打工還不滿一個月的小方,將大桶酒精分裝到燒水壺時,由于沒有相應防護措施,導致液體酒精起火發生灼燙事故,小方當天被送至醫院治療,診斷為:燒傷85%,二度-三度。后經認定,小方的全身燒傷屬于工傷,傷殘等級為伍級。
“前前后后一共住院420天,花費醫療費合計180余萬元。”對于這筆數目龐大的醫療費,小方在庭審中陳述,餐飲公司支付了其中90萬元,自己至今尚欠醫院90余萬元。不過外包公司認為,這筆錢與本案屬不同法律關系,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處理,由其直接支付給醫院方面。
經查,上述外包公司(乙方)與餐飲公司(甲方)于2014年簽訂《服務外包協議》,期限5年,雙方約定甲方根據自身經營管理需要,委托乙方提供崗位外包服務,與乙方工作人員不存在勞動合同和事實勞動關系。
2018年8月20日,小方以外包公司沒有繳納社保、沒有支付工傷醫療費為由向公司郵寄《解除勞動合同告知書》。雙方在庭審中一致確認,小方受傷前月工資為3100元。
法院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職工因工受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本案中,外包公司與餐飲公司之間成立勞務外包關系,外包公司與小方之間成立勞動合同關系。現小方受工傷,構成伍級傷殘,且其與外包公司的勞動合同已解除,所以他可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作為用人單位的外包公司未為小方繳納社會保險,所以外包公司應支付其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確認停工留薪期對勞動者殊為重要
對于拖欠工資的計算,法院認為,小方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鑒定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因《工傷保險條例》對停工留薪期應截止于勞動者可以正常工作之日,還是截止于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的規定并不明晰,所以勞資雙方往往對停工留薪期間產生爭議。”承辦法官指出,因用人單位在停工留薪期間應當視受傷勞動者為正常出勤而保持其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所以停工留薪期間的確定對勞動者待遇的享受殊為重要。
法院認為,工傷職工的傷情是決定其停工留薪期有無或長短的重要標準,在確定停工留薪期時,應充分根據工傷職工的治療情況、醫囑、病休證明、傷殘情況等情形綜合予以認定。本案中,小方雖然未就其超過12個月部分的停工留薪期限申請鑒定確認,但其在住院期間顯然不具有恢復正常工作的能力,小方不存在傷情已穩定但卻沒有及時去作勞動能力鑒定等侵害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情形。所以,在綜合考慮小方的實際傷情與停工留薪期的對等情況、《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及停工留薪期設立宗旨等情形下,法院認定其停工留薪期為自2017年7月17日年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外包公司應支付期間欠付工資2.5萬余元,于是法院最終判決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