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或公共場所挖坑、修繕等均應設置警示標志,未設置明顯標志并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70多歲的陶老太在從菜地回家的路上被路面戳出的鋼筋絆倒,導致右髕骨骨折,各項損失共計25000余元。后經調查發現,事故地點系某公司承建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事故時路面被建筑垃圾填滿,但并未全部壓平。

法院經審理認為,施工單位在施工路段沒有設置明顯警示標志或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應承擔侵權責任。陶老太作為成年人,在事發地點已經進行場地平整一段時間期間,知道或應當知道在該施工區域走動會存在風險的情況下,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但其疏忽大意導致自己受傷,自身也存在過錯。故最終判決施工單位承擔60%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1944元。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導致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承擔侵權責任。”為公共安全考慮,施工單位在施工時應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或將施工部分用圍欄隔離。本案中施工單位在施工時未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且路面有凸出的鋼筋,隨時可能造成路過行人受傷,應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同時,成年人也應意識到可能存在安全隱患,而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盡量避開施工區域,防止意外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