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起源可追溯至古代,當時工匠將其簽字或“標記”印制在其藝術品或實用產品上。時至今日這些標記演變成為今天世界通行的商標注冊和保護制度。

注冊商標是在政府有關部門注冊后受法律保護的商標,注冊者有專用權,未注冊商標則不受商標法律的保護。

一個好的企業,為了其長期的健康發展,總會著力打造屬于自己的注冊商標。最近,如皋某酒店就遇到一件有關注冊商標的“麻煩”事。

2018年4月27日一起酒店注冊商標侵權案件在如皋法院開庭審理。法院邀請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了這起案件的審理。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系國內知名連鎖酒店品牌“如家”注冊商標的排他許可使用權人,兩年多前,在如皋如城有家如家直營店,但在2015年年底時該店關張撤離。

在撤離過程中,原告方派人拆除了店招等帶有“如家”標識的部分物品,并與房東解除了租房合同。

隨即,某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就從房東處租賃該房屋同樣經營酒店業務,對之前如家酒店的裝修裝飾基本未作改動,并使用部分原如家酒店遺留下來的帶有如家標識的指示標語、房卡、房套、水杯等物品。

2017年初,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兩次派人到某曼酒店住宿并進行錄像取證,于今年2月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認為,被告某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企圖利用原告“如家”品牌的知名度和高品牌價值來推銷自己的酒店,讓消費者誤認為被告與原告具有關聯關系,以謀取不正當利益,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合計20萬余元。

被告某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表示,原告在與房東解除租賃合同時將酒店所有設施折價補償給了房東,而其租賃的標的包括房屋及內部所有設施,故屬于合法使用,且在2017年6月對酒店進行過重新裝修,現已不存在任何與原告有關的物品。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如家”商標在連鎖酒店行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且雙方均屬于酒店服務行業,被告客觀上使用了帶有“如家”標識的標牌和物品,未盡到相應的避讓注意義務,構成商標侵權;被告在自制名片的酒店名稱下方標注“原如家酒店”字樣,容易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應當認定屬于不正當競爭。同時,因原告在撤店時將大量帶有“如家”標識的物品、指示標語等遺留在原處,未盡到妥善保護“如家”商標的義務,給被告的侵權行為提供了便利,故存在過錯。鑒于被告的經營場所已經重新裝修,原告主張的上述商標侵權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已不存在,結合被告的侵權性質、期間、后果、原告的商標聲譽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賠償原告25000元。法院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提醒:公民、法人在日常經營過程中,要盡量避免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即便是使用的租賃物,亦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在使用具有他人商標標識的物品時,必須得到商標專用權人的明確授權許可,否則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作為商標專用權人,亦應當盡到妥善保護商標的義務,不為他人的侵權行為提供便利或可乘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