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一天算一天”到底是勞務關系還是勞動關系?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蔡磊 薛倩 發(fā)布時間:2018-05-09 瀏覽次數(shù):948
在日常生活中,有這么一群勞動者,他們年過半百,沒有一技之長,為了生計只能去一些工廠“打零工”、“做一天給一天工資”,看似自由靈活的用工形式,在發(fā)生相關事故的時候就容易產(chǎn)生法律糾紛,損害勞動者的權益,近日,昆山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50歲的黃大媽在昆山的某服裝廠找了一個“隨來隨走”的品檢員的工作,雙方約定,黃大媽工資按照85元/天進行結算,加班費另算,正常工作時間為早8點至下午17點。平常黃大媽有活就來廠里工作,沒活就在家休息,出勤一天算一天的錢,不來也不扣工資。一般一月也能有兩周的活,也不受服裝廠規(guī)章制度的管理,無需考勤,請假也不提供病假單。2016年7月22日,黃大媽在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希望能得到工傷賠償,卻被服裝廠拒絕了,于是便申請勞動仲裁,昆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確認了她和服裝廠之間的勞動關系。服裝廠不服裁決,訴至昆山法院,其認為雙方之間的用工關系不符合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隸屬關系,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如考勤制度、考核制度、獎懲規(guī)范等),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等內(nèi)容,很明顯雙方系勞務關系、雇傭關系而非勞動關系。
法院審理后認為,依據(jù)黃大媽申請的證人所述,該證人的工作崗位與被告相同,均從事檢驗工作,工資水平也相當,但服裝廠則認可證人系其員工,對黃大媽的勞動關系則予以否認,該種相左的觀點與常理不符,再者,雖然黃大媽表示自己是“做一天算一天”,但無法明確此表示是指工資的結算方式還是雙方用工關系的區(qū)分,故服裝廠應當進一步就雙方之間系勞務關系進行舉證,如未能舉證證明其主張,法院對其陳述不予采信,并認定雙方之間系勞動關系。
法官提醒:事實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qū)分,除了主體資格這一基本外觀特征外,雙方在主體關系上也存在區(qū)別。勞動關系中,勞動者提供勞動并受用人單位管理,成為其穩(wěn)定的內(nèi)容成員,具有人身隸屬性質(zhì),而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者所提供的勞務多具有臨時性、流動性的特點,報酬支付方式并不特定,具有即時清結的特點,勞務關系雙方也并無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人身隸屬性,一般只具有財產(chǎn)關系。用人單位應明確相關制度,勞動者也應通過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做到合法用工,才能維護勞動者和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