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較少情形會出現無借條的情況。那么,僅憑轉賬記錄和微信聊天記錄能否確定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近日,海門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2016年9月29日柏某通過支付寶轉賬給王某1萬元;同年11月18日柏某通過銀行賬戶轉賬給王某5萬元。柏某均未要求王某出具借條,事后柏某追要未果。今年6月份柏某通過微信再次向被告王某夫妻催要,被告王某妻子在微信中語音陳述,錢款已經要求其他人轉交柏某,并且向柏某發送了向他人轉賬6萬元的銀行轉賬憑證。柏某于今年8月起訴,要求王某歸還6萬元。王某辯稱,該6萬元系柏某歸還自己的借款。

海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柏某提供的支付寶及銀行轉賬記錄,可以證明柏某向王某交付6萬元的事實。本案爭議焦點為該6萬元是柏某歸還王某錢款還是向王某出借錢款。本案的關鍵證據是柏某提供的其與王某妻子的微信聊天記錄,該記錄中王某妻子已明確表示將歸還柏某6萬元,且已要求他人轉交。而王某抗辯6萬元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其他債務,但未提供證據證明。故法院認定該6萬元系柏某出借給王某,并判決被告王某歸還原告柏某借款6萬元。一審宣判后,被告王某未上訴,并向原告柏某自動履行了6萬元。 

法官說法:

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電子數據為證據的一種類型,電子數據是指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包括了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等。支付寶、微信作為一種新興的網絡傳媒工具,并逐漸普及,是電子數據的一種,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應當證明使用人是案件當事人,持有原始的載體,保證微信記錄的完整性,同時要具備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等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