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裝酒的“華麗變身”
作者: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 王蕊 發布時間:2018-01-18 瀏覽次數:725
每到春節臨近,煙酒市場進入銷售旺季,假煙、假酒也會大量出現在市場上,隨著公安機關開展的節前煙酒市場專項整治行動,金壇區人民法院也公開宣判了一系列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案件,其中就有劉小、劉大、陳某賣假酒一案。
本案中的劉小、劉大、陳某系一家三口,經營一家副食品經營部,營業范圍并不包括煙酒類。2017年1月至3月間,被告人劉小、劉大、陳某在未得到某酒業有限公司授權情況下,制作冒用該公司廠名、生產許可證號等信息的標簽,將從酒業公司等處購得大量的散裝果酒,有桃花酒、青梅酒等,均是5L的大瓶包裝。為了生產方便,三人在鄉下專門找了房子用于分裝,將各類酒分裝至事先購買的玻璃瓶、陶瓷瓶等瓶子中,在瓶子貼上制作的標簽,然后在自行打印生產日期后,重新包裝予以銷售,甚至還有部分酒在網上進行了銷售,銷售金額合計人民幣66800元。整治行動中,公安機關在生產地點扣押瓶子、果酒、漏斗、瓶塞、標簽、包裝盒等。案發后,三人將違法所得全部退出。
金壇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小、劉大、陳某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生產、銷售不合格果酒,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屬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陳某所起作用相對小于被告人劉小、劉大,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三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對三被告人均可宣告緩刑。判決被告人劉小犯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被告人劉大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被告人陳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