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胞胎兄弟,一個酒駕,一個頂替,自以為天衣無縫,卻不知難逃法網。近日,常熟法院審結兩起刑事案件,分別以危險駕駛罪和包庇罪對兩名被告人判處刑罰。

2020年8月某日凌晨1時許,公安民警在紫芙滬宜路巡邏時發現一輛機動車停靠在路邊,處于發動狀態,上前查看后發現車內坐著兩人,且彌漫著酒精氣味。當時坐在駕駛員位置的是紀二,坐在副駕位置的是紀大,二人均不承認自己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后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兩人均已達醉酒標準,民警遂將兩人帶至醫院進一步抽血備檢。在現場呼氣以及血樣抽取時,二人“靈機一動”,在呼氣和抽血時報上對方姓名,并在相關材料上簽下對方姓名,企圖欺騙民警互換身份。因二人均涉嫌犯危險駕駛罪,民警分別對兩人進行了訊問,紀大和紀二均表示是紀二酒后駕駛了機動車。

那么,究竟誰是真正的酒駕者?

通過高清抓拍比對發現,從出發地到查獲地的幾公里一直是紀大在駕駛機動車,紀二未曾駕駛。經再次訊問,紀大對其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供認不諱。原來,案發時,二人為了保住紀大的駕駛B證,在看到有民警前來查處后迅速在車內互換位置,并在呼氣及抽血檢驗的時候互簽對方名字。最終經過抽血鑒定和身份核實,二人在案發時均屬醉酒狀態。

常熟法院審理后認為,紀大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依法予以懲處。紀二在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明知紀大涉嫌危險駕駛罪,故意向公安機關作假證明包庇紀大,其行為構成包庇罪,應依法予以懲處。根據相關量刑情節,最終以危險駕駛罪判處紀大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以包庇罪判處紀二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聽到判決結果,紀大和紀二都悔不當初。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紀二的行為符合包庇罪的構成要件。同時,紀大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通過讓他人頂替的方式來逃避檢查,根據其犯罪情節等不予適用緩刑。(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