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實信用原則是訴訟參與人在民事訴訟活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針對近年來出現的虛假訴訟、虛假陳述現象,江陰法院于年初制定發布了《關于防范和處理虛假訴訟的工作意見》,對虛假訴訟、虛假陳述的常見類型、審理過程中重點審查的事項、以及處理方式等作出統一規定。近日,江陰法院依法對一起當事人虛假陳述、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作出處罰。

2017年8月3日,江陰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B公司與被告A公司票據追索權糾紛一案。審理過程中,A公司向江陰法院提供了其與原告B公司和另一家C公司共同簽訂的《協議書》一份,對于該份《協議書》的形成過程,A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某在第一次庭審過程中向江陰法院陳述:該份《協議書》是由陶某經辦的,當時陶某與C公司人員一起去的,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進行了接待。三方一起在一個茶吧進行了協商,根據協商的內容形成了《協議書》,《協議書》是陶某打印的,一式三份,A公司與C公司當場加蓋了公章,然后交給王某,由王某到公司進行蓋章,后B公司將蓋好公章的《協議書》寄給了A公司及C公司。

對此,B公司不予認可,向江陰法院對該協議中“B公司”公章的真實性進行鑒定,經鑒定部門鑒定出具意見確認B公司公章的真實性,對此B公司仍然不服,申請對《協議書》中三份公章的加蓋時間,打印內容形成時間、打印內容與公章形成的先后順序進行司法鑒定,同時B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到庭表示“未經手蓋章事宜,在陶某陳述的時間也未與陶某等人見過面”。

為查明事實,江陰法院再次通知陶某到庭,而陶某卻有了另一套說辭:陶某并沒有參與《協議書》的形成,該《協議書》是案外的另一家公司的總經理陳某提供的,至于《協議書》的產生和形成是陳某與B公司的負責人相互協商形成的,至于先前在庭審中的陳述是由于當時公司方方面面比較微妙所以沒有如實相告。

基于以上事實,可以確認A公司在訴訟過程中存在虛假陳述的行為。對此,鑒于“A公司就案件事實的陳述前后不一,存在重大矛盾且無法作出合理說明”,違反《民事訴訟法》誠實信用原則,妨害民事訴訟,江陰法院對陶某進行了訓誡,并于2018年4月9日作出罰款決定書對A公司罰款5萬元。在收到江陰法院的罰款決定書后,A公司于當天向江陰法院繳納了罰款,A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某也向江陰法院具結悔過。

  【法官說法】

誠實信用原則是訴訟參與人在民事訴訟活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負有如實陳述與案情相關事實的義務。在訴訟過程中故意(包括直接故意、間接故意)作虛假、誤導性陳述,妨礙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的行為屬于虛假陳述,不管訴訟參與人出于何種目的,虛假陳述的行為均不被容許,而且一旦查實必將遭到法院的嚴懲。法院針對一方當事人進行虛假陳述的行為采取加重其就案件事實的證明責任,該方當事人在舉證不能的情況下將面臨敗訴的風險,而且進行虛假陳述行為的當事人還應對對方當事人由此增加的訴訟成本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也將對進行虛假陳述的單位、個人采取訓誡、罰款、拘留等司法強制措施,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