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野生魚好吃 自家性命要保重
作者: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劉斌 發布時間:2017-11-21 瀏覽次數:757
2016年4月16日下午,鈕某與陸某駕船到長江起捕魚蝦的地籠,不料天氣突變,風大船翻,兩人落水。陸某幸運地抓住長江里一根水泥橫柱上的鋼筋條,后被人救起。鈕某則不知蹤影,事后,鈕某家屬及陸某請人打撈,直到6天后才找到尸體。事發后經調解,陸某先借給鈕某家屬5萬元辦理喪事,其余事宜等張家港法院判決。鈕某喪事處理完畢后,鈕某家屬聘請律師起訴,認為鈕某應陸某要求協助陸某駕船到長江里捕蝦和起地籠,系為陸某義務幫工中死亡,要求陸某賠償全部損失。陸某認為其應鈕某要求,協助鈕某到長江里起地籠,在兩人準備回家時,突遇大風浪,加上船槳被鈕某掉到長江里的網纏住,造成馬達熄火,船失去動力后被風浪打翻。鈕某落水死亡,純屬意外事故,其并無過錯,不同意賠償。雙方均同意法院按照實際查明的法律關系依法判決。
張家港法院經審理認為,有關證據證明事發前鈕某、陸某共同建造小漁船,一起到長江里放地籠捕魚蝦,捕到的魚蝦兩人平分,兩人一起到長江里捕魚蝦時發生了本起事故,事發時兩人是合伙關系。雙方對鈕某落水身亡均無過錯。鈕某系為合伙人共同利益受害。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遂判決陸某除已出借5萬元外再補償鈕某家屬28萬元。
法官點評: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鈕某與陸某共同出資建造小漁船,共同從事捕魚工作,捕到的魚蝦平分,符合個人合伙的法律特征,原被告認為為對方提供義務幫工均不能成立,不能按照義務幫工的規定確定各自的責任。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未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該事故的發生有天氣原因,也有意外故障的原因,難以認定誰有過錯,但鈕某系為共同合伙捕魚的過程中遇難,陸某應給予鈕某一定的經濟補償。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環境的追求既包括好山好水好空氣,還包括好吃好穿。人們想吃野生長江魚,野生長江魚昂貴難求,導致以捕撈長江野生魚蝦的人樂此不彼,以此謀生或享口福的人為數不少,可是他們對長江里風浪的危險性缺乏認識,對自己的人身安全缺少保護、防范意識,貪吃魚而忘性命。鈕某到長江里捕魚遇風浪落水遇難,這樣的悲劇難道不讓人警醒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