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執罪告訴你,“賴”的代價有多重!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19-12-31 瀏覽次數:1104
日前,如東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拒執罪案件,判決被告人徐某龍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2002年12月開始,被告人徐某龍向如東掘港農場租用位60.4畝土地,用于淺水養殖,租期五年。但租期到期后徐某龍一直未將該處土地復原歸還給如東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2011年開始,徐某龍又向如東縣棉花原種場東海社區租賃約80畝土地,自2013年起被告人徐某龍將該處土地進行轉租,從中牟利。
判令:歸還租賃土地,賠付拖欠租金
2015年9月11日,如東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向如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6年2月3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徐某龍將所租60.4畝土地復墾后歸還如東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并賠付拖欠的土地租賃金。被告人徐某龍申請再審,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執行:無視法院權威,拒不履行義務
2016年5月6日,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執行過程中,如東法院多次向被告人徐某龍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公告等執行手續。但徐某龍視若無睹,在有能力履行上述判決的情況下,拒不繳納租金,也未主動復墾涉訴土地,仍在上述土地進行淡水養殖。
態度反復,毫無誠信
2018年7月12日如東法院對被告人徐某龍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決定;拘留期間,其表示已認識錯誤,將積極配合法院執行,且需要對強制搬出的生活用品進行安置,如東法院綜合相關因素,于2018年7月13日提前解除拘留。期間,我院對租賃土地上的臨時性生活用房強制拆除。但此之后,被告人徐某龍仍未將涉訴土地復墾歸還,也未履行繳納土地租賃金義務,并在法院判決后一直在涉訴土地經營淡水養殖并獲取收益。前后態度反復,毫無誠信,致使如東縣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無法執行。
審判結果
如東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徐某龍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正確,本院予以采納。遂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個月。
當前,部分被執行人或相關人員抗拒執行、躲避執行等不良現象,不僅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是對司法權威和法律底線的挑戰。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適用形成了強大的威懾效應,在一定程度上威懾了失信被執行人,進一步壓縮了失信被執行人的生存空間。如東法院將繼續凝聚工作合力,依法加大對拒執罪的打擊力度,全力鞏固“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成果。
(如東法院 季詩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