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潛伏期長易滋生暴力犯罪
作者:丁國鋒 發布時間:2012-12-03 瀏覽次數:1061
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今天上午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江蘇高院副院長周繼業介紹,2010年至今年10月,江蘇全省法院審結非法集資犯罪一審案件542件,生效判決人數635人,其中審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審案件434件,生效判決人數498人;審結集資詐騙罪一審案件108件,生效判決人數137人。
11月26日、27日,江蘇高院組織蘇州、無錫、泰州、宿遷、連云港5地的9家基層法院,對被告人潘冬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等17件非法集資犯罪案件進行了統一公開宣判。這批集中宣判案件均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涉及被告人22名,被害人594名。涉案各被告人分別以投資開發煤礦、轉讓林地權、建筑工程等多種名義,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資金,累計涉案金額3億余元。涉案被告人分別被判處2年到6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共計273萬元。
周繼業介紹說,非法集資案件發案總體呈上升趨勢,說明司法機關對非法集資案件打擊力度明顯加大,同時也客觀反映了當前保障金融安全、維護社會穩定面臨的形勢依然比較嚴峻,案件涉及范圍廣,社會危害嚴重。從涉案金額看,少數案件涉案金額數億元;從受害人數看,一些案件涉及受害人甚至達數萬名;從參與群體看,涉及社會各個層面,其中以下崗職工、離退休人員和中老年女性為主。
此外,非法集資手段多樣,手法不斷翻新,具有隱蔽性和欺騙性。犯罪分子往往依托合法注冊的公司、企業,以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項目投資、委托理財等為幌子,故意混淆非法集資與合法融資的界限。新的非法集資手法層出不窮,利用經營投資、商品銷售、電子商務、基金運作、風險投資等形式的非法集資紛紛涌現,并不斷由傳統的種植業、養殖業向房地產、商貿、金融等行業滲透。
“此類犯罪還呈現出潛伏期長,影響社會穩定問題多,案件處理難度大的特點。與其他經濟犯罪相比,一般都經歷宣傳造勢、募集資金、還本付息、最后崩盤等環節,作案周期普遍較長。”周繼業表示,這些特點決定了一旦案發容易產生許多嚴重的社會問題,滋生綁架、暴力討債等犯罪行為,釀成群體性事件,給社會和諧穩定帶來較大壓力。
據介紹,隨著非法集資犯罪手段的不斷翻新,實踐中影響司法準確認定的新情況、新問題也不斷出現,如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商業交易之間的政策法律界限,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原則以及集資數額認定問題等等,增加了案件審理的難度。
為有效依法打擊非法集資犯罪,江蘇高院先后制定了《關于在當前宏觀經濟形勢下依法審理經濟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非法集資類犯罪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加強審判指導,一些案件較多地區的法院還專門成立了打擊非法集資犯罪案件領導小組,相關業務部門抽調精干力量專門負責跟蹤此類案件的立案、審判情況,穩妥有序、平穩有度地處理此類案件,依法打擊非法集資犯罪,引導和規范合法融資,維護經濟社會秩序穩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