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張某剛剛成年,涉世未深。經人介紹與陳某相識,迅速生子,并在2年后才與陳某領取結婚證。其后,十年歲月悠悠靜好,他人看來也是平常夫妻。

2015年,張某卻一紙訴狀訴至法院,請求與陳某離婚,長子歸陳某撫養,次子歸自己撫養。理由是陳某脾氣古怪,雙方經常發生矛盾,陳某還有暴力毆打張某的習慣。經過法院的主持調解,陳某與張某自愿離婚,長子歸陳某撫養,次子歸張某撫養。

本以為事情已經告一段落,2021年,張某再次起訴,這次的被告不是陳某,而是案外人陸某。原來,張某的次子小張是其婚內出軌與陸某所生。張某因為待業在家,沒有其他生活來源,撫養孩子非常吃力,故起訴要求陸某能承擔孩子的生活費。陸某承認小張確實是自己親生兒子,陸某的妻子甚至知曉此事,每年還都會與小張一起過春節。如東法院受理該起特殊的撫養費糾紛案件后組織張某、陸某進行調解,考慮到張某的經濟情況以及小張的生活環境,陸某與張某達成一致,由陸某及其妻子共同撫養小張,而不需要張某承擔撫養費。

法官說法

非婚生子應當由誰撫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本案中,小張雖然是陸某與張某的非婚生子,然而,其要求生父撫養的權利,與婚生子并無區別。如東法院立足法律、道德、情理,充分向當事人釋法說理,成功調解了該起糾紛,充分合法保障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