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對農民而言,無疑為生存之本,是其生命和精神的家園。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權益,而在當代農村社會中,女性特別是出嫁女性、離婚女性、喪偶女性的土地權益受侵害的現象較為嚴重,這不僅阻礙了農村女性的生存和發展,也導致農村部分女性因其權益得不到法律保障而陷于生活貧困的狀態之中,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一、女性土地權益保障的現實考察

 

以某市法院受理的土地權益糾紛為例,近三年來共受理土地權益糾紛500件600余人,其中涉及土地權益保護的女性農民占比三成左右。調查結論顯示,女性土地權益被侵害的狀況具體表現如下:一是未婚女性、出嫁女性、離婚女性、喪偶女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被限制或剝奪:二是女性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土地收益分配權被限制或剝奪;三是在土地征用補償分配中的受益權被限制或剝奪。[1]

 

1.女性出嫁后被剝奪土地承包經營權。受傳統觀念的影響,一些村集體規定女性嫁給外村必須遷出戶口,不遷戶口的也要收回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此一些女性因結婚戶口被遷出,在原有村集體中就沒有資格再參與分配、承包土地,而遷出的戶口未落戶,新的村集體組織亦不認可其土地分配權利。

 

2.離婚或喪偶女性的土地被強行收回。其土地權益遭到侵害主要表現為:土地使用權減少、喪失土地使用權等。在1030名被調查的喪偶女性中,土地權益不同程度遭到侵害的有560人,占被調查者的54%。在980名被調查的離婚女性中,有480人的土地使用權不同程度地受到侵害,占被調查者的49%。

 

3.對未婚女性不分或少分土地。對未婚女性不分或少分土地,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相違悖。有些地區受傳統思想的影響,鄉規民約中甚至規定:”未出嫁女到一定年齡雖未出嫁,土地也要被收回”、”新出生的孩子,男孩能享受村民的一切待遇,而女孩子則不能分土地、宅基地。”[2]

 

4.對再婚女性不分或少分土地。離婚女性若在本村再嫁,其土地往往受到夫家的侵害;若是離開本村再嫁到別村,其在本村的土地往往會喪失,而且在嫁入到別村后獲得土地的可能性很低,即使得到土地往往也要拖延幾年。

 

5.農村女性因其他事由被剝奪土地權益。外出打工女性因地方法規和村規民約的規定不同程度地喪失了土地使用權;非農外嫁女性不能享受村民待遇。”一些村規民約規定,本村婦女嫁到城鎮的.不能再享受本地村民的同等待遇,不得分配責任田、宅基地,各種集體收益款和征地補償費也不得享有。”還有一些地方的村規民約規定,婦女與非農人口結婚的,其戶口必須遷走,這意味著該婦女無權分配到土地。[3]

 

6.農村女性享有土地征用補償款的比例低。在全部4920名被調查者中,女性單獨享有家庭全部土地征用補償款的僅有190人,占被調查者的4%。女性與丈夫共享全部土地征用補償款的有1960人,占被調查者的40%。女性與丈夫、夫家及其他家庭成員共享土地征用補償款的有1480人,占被調查者的3O%。有540人不享有農村土地征用補償款,占被調查者的11%。[4]

 

二、女性土地權益缺乏保障的原因分析

 

在農村傳統觀念中,”男尊女卑”思想根深蒂固,這與現代法的”男女平等”理念的矛盾十分突出,女性土地權益保障機制的弱化,究其根源還在于農村傳統觀念與現代法理念之間的沖突造成的。

 

(一)性別差異與歧視--社會現狀與男女平等理念的樹立存在差距

 

受傳統男權社會的”男尊女卑”思想影響,當前社會大量存在”保男略女”的資源分配原則。盡管我國《憲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均貫徹男女平等原則,但目前農村社會中女性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所處的弱勢地位,其土地權益的弱化,甚至被侵害,仍然是違背性別平等、人格平等的追求目標。因此,在救濟女性土地承包權益的進程中,必須關注明確女性在村社集體管理過程中所處的”失語”狀態,準確地把女性土地承包權益弱化的本質根源揭示出來,國家必須擔負起促進農業生產領域兩性平等進程的使命,使土地權益保障真正體現男女平等的內涵,進而促進失地和少地女性土地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村規民約的制約--農村社會的現實與法治社會的理想存在沖突和抵牾

 

當代農村社會仍然存在現代法治理念欠缺,法制觀念淡薄,尊崇落后的鄉風民俗。有些地方的村規民約顯現出法制觀念淡薄、傳統封建思想嚴重以及歧視女性和漠視女性權益的特點。有的村委會以違憲違法的村規民約為依據制約女性實現其土地權益。例如,有的”村民小組往往以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2/3通過為由, 不同意給出嫁女土地承包權或收益分配權”,極大地傷害了女性的合法的土地權益。更有甚者,一些地方的村委會規定:”凡本村女子外嫁后戶口未遷出本村的,須與其他村民同等承擔義務, 但其本人、丈夫、子女均不得享受土地分配”[5]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0條第2款作了明確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但是由于我國的法律規范欠缺對村規民約的審查和監督,各級政府組織欠缺對村規民約的監督和指導,致使違憲、違法的村規民約未得到及時的清理和剔除,女性的土地權益受到嚴重侵害。

 

(三)法律規范存在彈性空間--法律制定與現實社會中法律實施不一致甚至相悖,法律精神未得到真正的貫徹落實。

 

法律治理與社會現實并統一,對違法行為缺乏制約措施。就土地權益保障而言,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作了相關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法》中的規范從表面上看均是公平的、中性的,甚至沒有歧視,但其制定過程中忽略了農村生活領域中所存在的男尊女卑的現實。當《農村土地承包法》在男女不平等的社會現實中適用時,就會產生不利于女性土地權益保障的后果,一些農村女性對其土地權益處于失語狀態,繼而失權。[6]

 

比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這一規范毫無疑問應平等地適用于男女兩性。然而,在法律適用過程中。承包方往往以各種理由收回女性承包的土地.也往往以女性遷至小城鎮落戶為由收回女性承包的土地甚至不支付補償款,導致法律規范形同虛設。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時,往往不需征得女性的同意,使女性的土地承包權益陷于虛化狀態。在傳統的男權意識中,家庭承包責任制下的土地承包方應為男性,女性則不應具備土地承包合同的當事人資格,故女性無論其婚姻狀態如何,均處于無地或少地的境遇中。

 

再如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6條明確規定了土地承包的男女平等原則。為確保男女兩性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對女性土地承包權益的保障作了特別規定,即”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這一特殊規定,對結婚、離婚和喪偶的女性而言,無疑具有保障意義。但在實際生活中,這一法律規范并未得到貫徹實施。當女性婚姻狀態發生變化時,原居住地的發包方就以女性在新居住地可獲得承包地為由收回原承包地,而新居住地也以女性在原居住地應有承包地為由拒絕為女性提供承包土地,這就致使女性在原居住地和新居住地都無法承包土地。

 

當女性土地權益受到侵害時,《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了”應當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侵權方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然而,由于農村女性不善于甚至不習慣用法律武器來維權,加之女性對男性霸權的習慣和認同,致使侵犯女性土地合法權益的行為得不到及時制止與遏制。也使侵犯女性土地權益的違法行為成為習慣。

 

三、農村女性合法土地權益保障的路徑選擇

 

要矯正侵犯女性土地權益的違法行為, 使農村女性合法的土地權益得到真正的保障,就必須加大男女平等理念推行、執法力度和監督力度。

(一)充分認識保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重要意義

 

要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 把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作為貫徹黨的農村政策,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 要依法妥善處理好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侵害的問題,保障集體經濟組織中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權益。堅決防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的土地權益。解決好這些問題, 直接關系到廣大農村婦女的切身利益, 關系到兩性平等、協調、共同發展和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

 

加強女性主體意識的轉換。女性要以獨立、平等、自主、尊嚴的主體身份,參與到農村土地承包的社會進程中來,明晰自己所享有的與男性平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確保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被侵犯。[7]”通過市場經濟對主體意識的強化。通過政治體制的完善對身份等級制度的改革。通過法律制度確立每一個公民的平等地位和權利,是打破身份平等的途徑和基礎,是建立身份平等的基石。身份平等的關鍵還是男女平等,只有實現男女平等。男女擁有平等的地位和權利。身份平等才能真正實現。”[8]在土地承包權益的保障進程中,女性必須力主自己在家庭承包責任制中所享有的土地承包權益,確保在交還土地和征收土地過程中所獲得的補償款不受侵犯,承擔起維護自身土地權益的重任。

 

加速性別平等的實施進程。男女平等,不僅體現在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技、勞動等領域,也體現在婚姻家庭和社會生活諸領域。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0條對女性的土地權益保障作出明確規定:”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準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婦女結婚、離婚后,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對女性土地承包權益的保障,不應因女性婚姻身份的改變而有所改變。當女性的土地承包權益被侵犯時。女性就可通過私力救濟和公力救濟的方式來維護自己土地權益,確保財產權益不被侵犯。

  

(二)充分發揮司法、行政部門和村民自治組織依法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重要作用

 

1、法律救濟

 

一要保障訴權。消減司法程序領域的阻力,尊重女性土地權益保障的訴權,是農村女性土地權益保障進程中的重要一環。要建立完善保護婦女土地權益的”綠色通道”,對該類糾紛快速立案、快速審理、快速執行。

二要保障實體權利。實體權利的救濟應以我國《憲法》、《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為依據。只要確認某一女性為某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該女性的土地權益就應得到村民委員會的尊重和法律的保障。在確認某一女性是否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時,應考慮如下因素:一是女性戶口所在地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相吻合。即女性無論出嫁、再嫁與否,其戶口在某村,即具備某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二是女性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存在權利、義務關系。無論女性的婚姻狀態如何,只要某女性承擔了某村的農業賦稅義務并履行了村集體確定的村民義務。即享有某村村民資格,其村民權利受法律保護。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女性作為家庭承包責任制中的一員,有權表達有關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意愿。土地承包人自愿交回土地或土地被征收時,女性承包人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禁止基于性別歧視,侵吞、侵占女性承包人的補償款。屬于女性個人所有的補償款為女性個人所有。基于約定,該補償款可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共有財產。

 

三要保障機制健全。司法機關深入貫徹落實”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司法原則,切實把調解工作貫穿于立案、審判、執行的全過程。進一步健全以”訴調對接”為主的調解、仲裁、訴訟等多渠道調處糾紛的工作機制。優先委托婦聯組織調解或邀請婦聯組織相關人員擔任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充分發揮婦聯組織的資源優勢,協調解決相關問題。積極整合調解資源,提供組織保障,加強對農村工作主管部門的行政調解、仲裁和婦聯調解的指導工作,將指導調解工作規范化、制度化,以達到訴訟調解與行政調解、社會調解的良性互動。同時,積極推進巡回審判,為廣大農村婦女提供訴訟便利。加強司法救助工作,對于符合條件的婦女及時實行訴訟費用的緩、減、免,為其依法維權提供便利。

 

 

2、農村工作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土地糾紛調解、仲裁作用,認真開展行政調解、仲裁工作。主動了解糾紛的動向和苗頭,經常排查突出問題,及時化解農村土地權益糾紛。選擇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開庭審理,提高調解、仲裁水平,做到有人辦事、有錢辦事、有章辦事,真正讓各類矛盾化解在基層,做到”矛盾化解不出村、案件調處不出鄉、糾紛仲裁不出縣”。切實加強對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工作。積極探索土地收益分配方案審核制度,切實推動土地收益分配制度的不斷完善,從源頭上防止侵害婦女土地權益的產生。要加強引導規范村民自治行為。對村民自治組織制定的村規民約,要給予法律政策指導,幫助村民自治組織依法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積極推進民主管理和制度管理,著力解決農村婦女權益受侵害的問題。

3、婦聯組織要認真履行代表和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職責,及時了解和反映情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宣傳協調工作,并幫助廣大農村婦女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對因涉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糾紛,婦聯組織應當認真做好對婦女的宣傳教育和政策解釋工作,積極疏導,妥善化解矛盾,防止群體性事件的產生。

 

(三)進一步優化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法制環境

    

1、要加強法制宣傳和對策研究。充分利用”三八”婦女節、法制宣傳日等時間節點,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和法制宣傳力度,通過舉辦培訓班、送法下鄉、以案釋法、開庭觀摩等多種方式拓寬宣傳途徑,提高農村干部群眾的法制意識, 增強農村干部依法行政能力,教育和引導群眾依法履行村民自治權, 自覺維護婦女合法權益。

 

2、要及時研究新情況,發現新問題,制定新措施,不斷提高解決疑難復雜問題的能力。發現涉及政策性問題的, 要及時反映給黨委和政府的公共政策制定部門,使黨委、政府能夠做出正確的決策和應對。

 

3、人民法院、農村工作主管部門、婦聯組織等各有關部門加強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多層次、全方位的協同聯動化解機制,暢通的預警通報和風險評估機制,健全應急預案,妥善化解敏感和群體性糾紛。

 

 



[1]以下數據引自2005年1月西南政法大學所作的”中國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社會調查統計報告。載陳葦主編:《家事法研究)2005年卷,群眾出版社2006年版,第14-19頁。

[2] 夏吟蘭、龍翼飛:《和諧社會中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重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215頁。

[3]同上,第216頁。

[4] 同上,第216-217頁。

[5]引自: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編《中國農村研究報告》,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4年版。

[6] 王歌雅:《性別排擠與農村女性土地承包權益救濟》,載于《求是學刊》,20105月第37卷第3期。

[7]王歌雅:《性別排擠與農村女性土地承包權益救濟》,載于《求是學刊》,20105月第37卷第3期。

[8]  倪素香:《女性倫理的歷史變遷與現代轉換》,載于《女性論壇》第2輯,武漢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16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