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院對職業放貸防范力度越來越大,職業放貸人妄圖借訴訟牟取非法利益的“路子”受到阻斷,然而,一些新型放貸套路仍不可忽視。近日,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疑似職業放貸人通過“中間人”進行放貸并起訴最終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2021年10月,原告徐某提起訴訟,要求被告何某、陳某歸還借款50萬元及其利息,同時提交了借款合同、借據及銀行流水。乍一看,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告可謂“勝券在握”,但海安法院在審理中卻發現此案并不簡單。

原來,徐某與何某、陳某在整個借貸過程中無任何聯系,雙方并不熟識,借貸行為起因于何某向案外人許某借款,整個借貸過程徐某并未出面,出借款項系來源于另一案外人曹某匯款。另外,案涉借款合同、借據均為填空式的打印合同,其格式與案外人許某起訴的其他部分民間借貸案件中的合同格式一致。而且,該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僅為一個月,未約定借款利息,逾期年利率高達108%。事實上,何某在2017年8月28日收到50萬元借款后當即向案外人許某支付了2萬元作為利息,借款到期后徐某時隔幾年均未主張債權,僅許某在2020年6月19日向陳某主張過債權。

為查明借貸事實,海安法院以徐某、許某、曹某姓名為關鍵詞,通過人民法院虛假訴訟智能預警系統進行檢索后發現,2014至2018年間,許某起訴民間借貸案件達40件,其中利率約定高于3%的有20件,違約金及逾期月利率高于3%的共有6件,風險等級5,而徐某、曹某無其他涉訴案件。調取了徐某、許某、曹某相關銀行賬戶的交易流水法官發現三人之間資金往來頻繁,且數額較大。

當本案隱藏事實全部查清后,海安法院認為,案外人許某多年來出借資金的行為具有反復性、經常性,出借對象具有不特定性,出借目的具有營業性,符合職業放貸人的法律特征,應認定為職業放貸人。案涉借款合同、借據載明徐某系出借人,案涉借款亦是通過徐某的銀行賬戶匯入何某的銀行賬戶,徐某雖形式上不符合職業放貸人的認定標準,但并不能否認案涉借貸系徐某通過職業放貸人進行,亦不能排除徐某有其他未涉訴放貸行為或職業放貸人以其名義放貸的情形,實際上徐某對于許某進行營業性放貸行為是明知的,案涉借貸行為亦符合職業放貸的行為特征,認定借款合同無效。最終判決何某、陳某返還實際借款本金48萬元,駁回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法官說法】

所謂職業放貸人,即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以營利為目的,在一定時期內多次反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出借人。

職業放貸人利用借款人急需用錢的困難處境,進行高息放貸的行為,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本案在審理中嚴格審查借貸事實,充分調取涉案關聯人員間的資金流向,最終以“置身”案外的職業放貸人許某為突破口,結合借貸雙方關系、資金來源、款項實際交付等情況綜合分析后,認定借款合同無效,有效打擊了隱蔽式職業放貸行為,避免訴訟淪為職業放貸人違法獲利工具,給有意通過放貸行為牟利的人敲響了警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