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一小時后出事故索賠遭拒 法院判保單有效
作者: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王耀華 艾家靜 發布時間:2017-12-14 瀏覽次數:872
下午一點剛買保險,兩點就發生事故。車主袁女士原本還慶幸及時給車投了保,可當她找到保險公司時,卻被告知投保單上顯示保險合同約定生效時間是從次日零時開始,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為此,雙方對簿公堂。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對這起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作出判決,認為本案中保單應從收費確認時間點開始生效,涉案事故屬于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
一點投保兩點出事故
去年6月8日下午,家住蘇州的袁女士前往當地一家保險公司給自己名下的家庭自用小轎車購買了車輛損失險、車損險不計免賠、第三者商業責任險、三責險不計免賠的險種,簽合同時,她并沒有太在意細節條款,交錢后便拿著保險公司出具的保單離開了。保單顯示的收費確認時間為8日13:27:52,有效保單生成時間為8日13:28:07,打印時間為13:29:00。保險期間自2016年6月9日00時起至2017年6月8日24時止。簽單保費合計八千余元。
天有不測風云,就在僅僅一個小時后的14:06:00,袁女士駕車與王某的汽車發生碰撞,兩車受損,王某受傷。經交警大隊認定,袁女士負全部責任。隨后于12月中旬,王某向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起訴袁女士及某保險公司,該院于2017年3月判決袁女士應賠償王某車輛修理費等共4萬余元。袁女士已于2017年6月中旬履行完畢。另外,因該次交通事故,袁女士花費汽車修理費4萬余元。
“次日零時”生效惹爭議
事后,袁女士拿著保單找到保險公司辦理賠,可保險公司的說法讓她傻了眼:事故發生的時間不在保險合同約定生效時間內,保單上約定生效時間是從2016年6月9日00時起。自己明明交了錢投了保卻得不到賠償,袁女士實在無法接受,遂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
交通事故發生時保險合同到底有無生效?在庭審中,袁女士與保險公司各執一詞。前者認為,事故發生時她已向保險公司交了錢,意味著合同已成立,而且保險公司出具了保單。保險公司則認為,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合同尚未生效。
法院判出單即生效
虎丘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另據相關規定,保險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單并收取了保險費,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符合承保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本案中,被告接受了原告的保險費,并且保單也已經生成、打印,發生涉案事故的時間在原告交納了保險費、保單生成打印之后。根據舉重明輕、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保險人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應當對等,收取了保險費,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保險公司在與袁女士簽訂合同時,雖然約定起始時間,但保險公司沒有特別向袁女士說明這條有損投保人權益的條款,不能足以引起對方的注意?!敝鬓k該案的民二庭萬玉明法官告訴記者,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惫试娓鶕瓮侗5捻椖肯虮桓孢M行理賠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買完保險后就生效是一般大眾的普通認知,而本案中,“次日凌晨起生效”的行業慣例也使得被保險人和車輛存在一段時間的脫保期,不符合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也不符合保險法所規定的訂立保險合同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立法本意。因此,在上述案件中,在被告未有證據證實其明確告知提請注意的情況下,應認定為保單從收費確認時間點開始生效,涉案事故屬于保險期間內發生,被告應當就此承擔保險責任。廣大消費者在購買保險時還是要多留心,仔細閱讀保險合同上的條款,弄明白投保的時間、賠償處理等,這樣才有可能避免日后產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