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無故被盜刷 持卡人起訴銀行獲賠
作者: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季俊華 顧一鳴 發布時間:2018-11-22 瀏覽次數:971
彭某的借記卡明明就在身邊,卻無緣無故被刷卡消費了20余萬元。為此,彭某將銀行告上法庭,并最終打贏了官司。
2015年5月,彭某向某銀行申領了一張個人借記卡,并同時開通了手機短信提醒功能。此后,該卡一直由彭某使用。2018年7月10日15時37分許,彭某陸續收到手機短信提醒,提示該卡分別在當日15時37分4秒、15時40分13秒、15時41分4秒被刷卡消費,總計被扣款金額為204967.24元。彭某立即于當日17時50分向其所在地派出所報案,并于18時5分51秒在其所在地的銀行自動柜員機上用身邊的借記卡存款200元。經查,上述“盜刷”行為均發生在澳大利亞。銀行方面認為,款項的交易均是通過密碼進行,應視為持卡人本人行為,如因密碼信息泄露所造成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責任。2018年7月24日,彭某向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起訴。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彭某于借記卡在澳大利亞被刷當日在上海的銀行持卡存入200元,被告亦無其它證據證明他人持彭某借記卡及密碼在澳洲刷卡,理應向彭某賠償其銀行卡被刷走的金額及相應利息損失。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銀行向原告彭某賠償204967.24元及利息。
【法官說法】發生偽卡交易銀行應承擔違約責任
隨著網絡在人們生活中的日益普及,“刷卡”交易逐漸取代現金交易。在“無現金生活”時代,銀行卡被不法“盜刷”現象屢見不鮮,普通百姓如果發現銀行卡被盜刷后能否得到賠償呢?法院認為,持卡人與銀行因申請銀行卡建立了儲蓄合同法律關系。被告作為商業銀行應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保護儲戶存款安全既是商業銀行的法定義務也是合同義務。本案中,結合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及陳述,可以認定持卡人彭某在其銀行卡在澳洲被盜刷時,本人仍保管有該銀行卡,因此可以認定人卡并未分離,持卡人已盡到了其應盡的保管義務,案涉交易屬偽卡交易。依據《商業銀行法》的規定,銀行向持卡人發放銀行卡,對持卡負有密碼等信息的保密義務、按時支付本息的義務和相關安全保障義務。銀行應通過技術手段避免出現銀行卡被復制、偽造的安全隱患,若發生偽卡交易、卡內資金被盜刷,可認定被告未盡到合同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對于銀行辯稱銀行卡憑密碼交易規則,案涉交易應視為持卡人本人行為,所致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的主張,法院則認為,該規則應僅適用于真卡交易,偽卡交易中不適用。
彭某發現銀行卡被盜刷后采取了兩個行為,有效的保護自己的權益,一是向當地公安機關進行報案,二是持銀行卡在ATM機上進行存款。通過上述行為,彭某能證明人、卡并未分離,以確認案涉交易為偽卡交易。因此,法官提醒大家,若銀行卡被盜刷,應立即持卡到銀行存款保留相關書證,并撥打110進行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