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5日,葛某入職南通某公司,并于同日簽訂書面合同,但合同中合同期限部分為空白,僅約定了試用期從8月15日至9月1日。后于2020年1月2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合同期限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在勞動合同書到期后,葛某未同意續訂?,F葛某認為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公司沒有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其2019年10月2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的兩倍工資差額。

如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明確約定勞動合同的期限,若對勞動合同的期限未作明確約定,但對試用期作了約定的,則試用期視為雙方的勞動合同期限。故本案中雙方的勞動合同的期限應確定為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9月1日。雖然后來雙方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但約定期限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故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雙方并未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據此,本院依法判決南通某公司向葛某支付2019年10月2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的二倍工資差額。

法官說法: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無論是用工單位還是勞動者,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應當明確約定勞動合同的勞動期限。雖然未明確約定勞動期限,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成立,但卻會為勞動合同的實施留下隱患,給雙方帶來爭議??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條款內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也是一種約束,有助于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進雙方正確行使權利、嚴格履行義務,有利于穩定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