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移動互聯網的迅速發展,在網絡世界“發聲”也成為人們表達情緒的一種方式。但網絡并非法外之地,網絡言行需謹慎,隨意虛構、捏造事實,發布詆毀他人言論,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近期,句容市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網絡論壇發帖侵害名譽權案件。

2019年8月,王某(女)因懷疑其電瓶車輪胎被劃破系所在小區物業保安所為,遂在當地生活論壇發布“某某小區的保安素質很差勁,簡直不配當人”,“某某小區保安還每天聯系交警過來貼罰單,一貼一大把”等不當不實言論,該言論隨后引起多位網友關注并跟帖。該物業公司瀏覽帖子后誠懇善意回復:“被告車胎損壞,不是保安所為,對此事我們已報警備案;對提到的保安人員素質問題,我們會加強培訓提高;對服務態度差的保安人員會嚴肅處理,我們將會廣泛聽取業主意見,努力做好為業主的各項服務工作”。而住在該小區的其他業主也留言稱“我也住該小區,物業保安師傅很和氣,環境保護很好”,“保安跟你什么冤 ……”但王某不但不予理會,反而繼續在該網頁上散布不當言論。

王某所在小區物業公司認為王某在公共網絡平臺對其公司及保安人員進行誹謗,對該物業公司名譽造成負面影響,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向物業公司賠禮道歉、支付一元的精神撫慰金,并通過在原論壇上發布道歉信的方式為物業公司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句容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在未經相關機關查實的情況下,虛構物業公司聯系交警貼罰單等事實,并通過網絡言語詆毀物業公司工作人員,給物業公司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物業公司的社會評價,其行為已經構成對物業公司名譽權的侵害,依法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同時,原告物業公司為法人單位,而法人為法律擬制的人格權主體,其本身并不會感受到精神痛苦,而賠禮道歉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民事責任系撫慰自然人的精神損害,法人不應適用賠禮道歉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故對原告主張的賠禮道歉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最終判決王某在其發帖的論壇上發帖,以消除影響、恢復物業公司名譽,且發帖內容需經法院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