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等五名工人從事裝飾裝修工作。2019年8月,該五人在路邊看到某出國勞務中介的廣告,招聘人員赴柬埔寨務工,便向中介公司負責人趙某詢問。趙某謊稱其與國外大型公司有勞務合作經驗,并承諾如通過其介紹出國勞務,工資高且發放有保障。張某等五人聽后便按照趙某要求,每人支付給趙某6000元服務費,趙某也在收款單上加蓋了某出國勞務公司的印章,至此,雙方達成協議,由趙某介紹張某等人赴柬埔寨進行勞務。

同年9月,趙某為張某等五人辦理了旅游簽證并購買了飛柬埔寨的機票。張某等五人抵達柬埔寨后,當地的劉某、熊某等人將其送至柬埔寨工地,工地負責人錢某、孫某負責日常工資發放等事宜。起初,9月、10月的工資還能按時發放,10月后,工資開始出現拖欠現象,張某等人隨即電話聯系國內的趙某,趙某承諾工資給付只是暫時困難,張某等人只需繼續勞動即可。后因工資拖欠長達兩個月,張某等人無法忍受,要求當地的錢某、孫某對工資進行結算,錢某、孫某向張某等人出具工作量結算單,注明尚欠每人工資25000元左右。張某等五人回國后找到趙某,要求返還中介費、支付拖欠工資,趙某一直不予返還,張某等五人將趙某訴至贛榆法院。
    庭審中,趙某辯稱:其在為張某等五人提供中介服務過程中分別為每人墊付機票和簽證費等1500元,該部分費用應當予以扣除;柬埔寨當地的錢某、孫某系張某等人的實際雇主,故張某等五人的工資應當向錢某、孫某等人索要。

承辦法官查明,趙某所謂的贛榆區某出國勞務公司根本不存在工商注冊信息,該公章系趙某虛刻,趙某本人也沒有經營出國勞務的資質。趙某無資質從事出國勞務中介業務,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被告趙某與張某等五人之間的出國勞務合同無效。趙某所收的中介費,扣除實際開支的機票與簽證費應當返還張某等人,原告張某等五人的工資屬于因服務合同無效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趙某應當予以賠償。經本院釋明,原告張某等五人與被告趙某達成調解協議,被告趙某返還原告張某等五人中介服務費4500元,并依據結算清單賠償原告張某等五人的工資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