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無信而不立”,誠實信用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簽訂合同雙方都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日前,宜興法院審結了一起因網店女裝模特違約引發的勞務合同糾紛。

張某經營一家女裝網絡店鋪,2019年7月22日,張某與模特潘某簽訂《平面攝影合同書》一份,約定潘某為張某提供服裝平面拍攝、直播、后期照片處理等相關拍攝工作,合同還約定了“模特獨家條款”,即合作期間潘某不允許給其他店鋪以及其他電商平臺拍攝女裝女士精品類目的平面圖,不限制潘某為其他公司拍攝包包香水或化妝品等非女裝類目的拍攝。如一方中途違約或無故解除合同,則應賠償另一方20萬元違約金。合同簽訂后,潘某為張某提供女裝照片拍攝服務。2020年5月底,潘某以身體原因為由,與張某協商不再繼續履行合同。張某要求潘某配合拍攝至其找到合適的模特,潘某以已接了別家的拍攝工作為由予以推辭。2020年6月,張某發現其他網絡店鋪出現潘某作為女裝模特的平面圖,對部分照片進行了證據保全并訴至法院,要求潘某承擔違約金20萬元,并賠償相應損失7.5萬元。

審理中,雙方一致認可合同已于2020年5月30日解除。張某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因合同提前解除需另外尋找模特,實際損失7.5萬元。潘某認為即便存在違約情形,張某主張違約金20萬元過高,同時指出張某拖欠其勞務報酬5.77萬元,向法院提出反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應承擔違約責任。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適當減少。合同明確約定潘某不得給其他店鋪以及其他電商平臺拍攝女裝女士精品類目的平面圖,潘某存在違約情形,應按照合同約定向張某支付違約金。因本案實際損失張某主張為7.5萬元,約定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故法院綜合考慮合同履行情況、過錯程度等因素,酌情調整為實際損失的1.3倍,為9.75萬元。張某應支付潘某勞動報酬5.77萬元,該款與違約金相抵扣。最終,宜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潘某支付張某違約金3.98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在數字經濟時代,人們簽訂合同應當更加謹慎,提高契約精神。“模特獨家條款”看似限制主體自由,但既屬于當事人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又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屬有效,合同中既然有約在先,雙方就應當嚴格遵守。此外,在與本案“平面攝影合同”相類似的“演出經紀合同”等“流量經濟”合同中常見對模特、藝人約定寬泛而高額的違約責任,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遠過高于實際損害,違約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適當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