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約支付設備租金 竟需支付全額設備款
作者:太倉市人民法院 黃云斌 發布時間:2018-01-09 瀏覽次數:728
安裝冷庫供人使用,到底是租還是賣?2017年5月,太倉法院審結了一起合同案件,一審判令被告太倉某食品公司支付原告某制冷設備公司冷庫價款65000元。
2016年8月,原、被告簽訂《合約書》一份,約定原告在被告土地上安裝冷庫兩套,調試好后租與被告使用,被告每月支付2800元,被告不得無故拖欠租金,如甲方違約,被告得支付原告冷庫款70000元。合同有效期為2016年10月至2018年9月。原告安裝了兩套冷庫交由被告使用,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后未再付款。
庭審中,原告陳述,《合約書》雖然寫了冷庫租與被告使用,但是雙方之間實際應為買賣合同,因為冷庫的實際安裝地址在被告處,冷庫的使用權完全由被告控制。兩個冷庫的總價款是70000元,因被告當時不能一次性支付冷庫總價款,雙方商定以租金的方式分期支付,如被告按期支付,冷庫安裝之后至2016年10月以前是免費給被告使用的,被告只需支付總價款67200元,如被告不能按期支付,則應當一次性支付冷庫總價款70000元。現因被告已經支付了5000元,故同意在總價款中予以扣除。
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合約書》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結合《合約書》的內容以及原告的庭審陳述,原告主張雙方之間系買賣合同關系,本院予以認定。原告已將冷庫交付被告,被告應當按約支付價款,現被告未能按《合約書》約定的分期付款方式履行付款義務,原告據此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冷庫價款,符合《合約書》的約定。現原告自愿扣減被告已支付的5000元,本院予以認可,故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冷庫價款65000元。
【法官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時間支付價款。日常生活中,買賣合同形式早已不限于“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交易模式日益更新,但是不論如何變化,只要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都是合法有效的,雙方當事人都應當按約履行,否則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