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款不當債權人觸法 違法拘禁被判受刑罰
作者:陳勇 潘振飛 發布時間:2011-02-14 瀏覽次數:613
向債務人索款未成,遂即將債務人扣留,要求其歸還債務。近日,射陽法院對一起非法拘禁案作出一審判決。
吳某于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吳某、蔣某、尤某、李某為索取債務,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成立,指控的罪名正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吳某、蔣某、尤某、李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吳某、蔣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按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另被告人蔣某曾因違反治安管理相關條例,被行政處罰,亦作為量刑情節考慮;被告人吳某、蔣某認罪態度較好,均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尤某在本案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雖曾因違反治安管理相關條例,被行政處罰,但其在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仍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亦系從犯,且案發后認罪態度較好,系初犯,犯罪情節較輕,依法免予刑事處罰。遂作出被告人吳某、蔣某犯非法拘禁罪,均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尤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