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債務人索款未成,遂即將債務人扣留,要求其歸還債務。近日,射陽法院對一起非法拘禁案作出一審判決。

 

吳某于2009228日上午,在射陽縣盤灣鎮境內看到欠其錢的債務人陳某,遂將陳某帶到另一債權人阿標家里,因阿標身體不好,便將借條給吳某,請吳某幫其要錢。在阿標家吃過午飯后,吳某即將陳某帶到某賓館的房間內向其索債,后又將陳某帶至其哥哥家,阿標電話與吳某聯系,知道陳某哥哥等人不肯擔保后,隨即帶人至陳某的哥哥家,阿標打陳某一嘴巴后,想強行拉走陳某,因有人報警而離開。因陳某無力償還債務,吳某又將陳某帶回賓館,并找來李某,指使其負責夜間將陳某看管在賓館的房間內,又聯系蔣某找人看管陳某,蔣某聯系尤某,吳某指使尤某負責白天看管陳某外出借錢,晚上再將陳某送回賓館,直至200934日下午。期間,李某負責看管陳某2夜,尤某負責看管陳某21夜,其間蔣某多次毆打陳某,并于200933日夜,和吳某一起帶陳某到江陰市找人擔保,在返回射陽縣途中,吳某對陳某說:青墩高速邊上有魚塘,馬上讓你下河洗澡。蔣某又多次對陳某實施毆打,并逼陳某脫掉衣服下河洗澡。同年34日下午,因陳某的哥哥報警而案發。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吳某、蔣某、尤某、李某為索取債務,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成立,指控的罪名正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吳某、蔣某、尤某、李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吳某、蔣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按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另被告人蔣某曾因違反治安管理相關條例,被行政處罰,亦作為量刑情節考慮;被告人吳某、蔣某認罪態度較好,均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尤某在本案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雖曾因違反治安管理相關條例,被行政處罰,但其在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仍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亦系從犯,且案發后認罪態度較好,系初犯,犯罪情節較輕,依法免予刑事處罰。遂作出被告人吳某、蔣某犯非法拘禁罪,均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尤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處罰。